欠债不还,判刑!会昌69人被刑事起诉!

近年来,会昌法院不断加强执行力度,重拳打击失信行为,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2年,该院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34案42人;2023年,截至3月22日,共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21案27人。其中,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61人在刑事自诉审理过程中履行完毕或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经本院决定罚款后,准予自诉人撤回起诉。

该院从中选取5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敬告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以免触犯刑法,面临刑罚。

案例一:迟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案入选全省法院“2018-2022年度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会昌县某林业公司诉迟某、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年6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迟某归还会昌县某林业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青岛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2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迟某和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会昌县某林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2021年1月,会昌县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迟某隐瞒房产查封的事实,以私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方式对外出售,导致大量购房者向法院主张权利造成难以执行处置的严重后果。本院依法传唤迟某,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执行干警远赴山东省青岛市将被执行人迟某拘传到庭并予以司法拘留。拘留后,被执行人迟某仍未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迟某存在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和非法转让财产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迟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迟某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迟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财产,非经法院判决或裁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处置。迟某在明知财产被查封情况下仍然擅自转卖,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和购买人合法权益,还妨害了法院执行工作,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案中,本院远赴青岛对迟某进行拘传,并予以司法拘留,对其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充分展现了本院打击拒执犯罪的铁腕力度和坚强决心,叫响了打击拒执“会昌公诉模式”,做到了“打击一人,影响一片,带动一方”,实现了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文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有收入来源,却分文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法院就文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文某支付陈某货款73000元。判决生效后,文某未履行,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文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拒不履行义务,亦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2022年7月27日,本院对文某司法拘留15日。2023年1月12日,本院对文某再次拘留十五日,但其仍不执行。2023年1月16日,陈某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文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具有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及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特定义务,在本院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仍置之不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平时有收入来源,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道德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需要每个人来遵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司法公正和权威就难以保障。本案中,文某有收入来源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两次拘留仍未履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严厉惩治拒执犯罪行为,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裁判示范引领,大力弘扬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拖欠银行贷款不还,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支付令,要求王某于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会昌某银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该支付令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会昌某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裁定准予执行该支付令,并于同日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王某未主动履行,也拒不申报财产。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查询,王某有长城小型汽车一辆,本院随即查封该轿车并于同年1月28日裁定进行拍卖,同年2月24日该轿车以19500元确认成交。2022年1月4日,王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本院决定拘留十五日。2022年6月17日,会昌某银行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本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所谓“有能力执行”不仅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还包括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所谓“拒不执行”不仅包括采取积极的作为拒绝履行,如转移、隐藏财产等,还包括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等。本案中,王某具有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及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特定义务,在法院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仍置之不理,经拘留后,仍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四:许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绝大部分义务,情节较轻,被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本院就许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许某赔偿李某34892.31元。判决生效后,许某未履行,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因其未履行义务亦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2019年3月19日,本院对许某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20日,本院准备对其实施对第二次拘留时,许某支付了五千元赔偿款。2022年10月9日,李某以许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经拘留 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该案系因相邻纠纷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且许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履行绝大部分义务,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刑事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才是终极追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理既要严格依法把握案件质量,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经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鉴于其在宣告判决前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虽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被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五: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拒不返还彩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基本案情

金某、邱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李某需向金某、邱某返还婚约财产2169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李某未履行,金某、邱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其仍拒不履行。2020年1月10日,本院对李某拘留十五日。2021年底,李某女儿再次出嫁,其获得大额彩礼后仍不履行义务。2022年3月25日,金某、邱某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22年4月19日,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支付案款并当场履行完毕,取得了金某、邱某的谅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经审查,准予撤诉。因李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本院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决定,该罚款也当场缴纳完毕。

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激励更多申请人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严重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提起自诉后,法官积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自诉人自愿撤回起诉,从立案到结案历时不到一个月,让长时间未执行到位的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重在推动执行、预防教育的刑罚适用目的。

内容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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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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