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和运用

【观点摘要】

不能将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混为一谈。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应当通过法官从刑法的实质性责任角度审查后,才能作为辅助了解案情真相的证据使用。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4日0时15分许,被告人贡某永驾驶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802乡道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门市处时,驶入逆行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刘某杰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刘某杰、张某伟当场死亡,闫某巍受伤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某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贡某永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6月16日,贡某永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谅解。

【案件焦点】

1.被害人饮酒驾驶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贡某永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对贡某永事故责任认定上,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贡某永当庭认罪,且与死者家属及伤者达成民事补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定性无异议,但贡某永有从轻情节,刘某杰系严重醉酒驾驶,对案件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另两被害人与其同饮无劝阻,有一定过错;贡某永犯罪行为无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应由贡某永给付的赔偿款已给付到位;自愿认罪,建议对贡某永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属实,予以采信,并综合考虑司法行政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对贡某永作出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

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饮酒驾驶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刘某杰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贡某永驾驶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突然逆向行驶正面撞击过来。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及常识,刘某杰的饮酒行为使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反应时间大大延长、刹车距离增加,造成闪躲不及时,对于造成二死一伤的交通事故结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影响。二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书,是证明力较高的书证。作为证据的一种,在审查无误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在本案中,有了上一结论的支持,可以得出刘某杰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间接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刘某杰承担次要责任,贡某永承担主要责任”相一致,多重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上所述,贡某永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考虑被害人也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贡某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后语】

交通肇事罪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普通的常见罪名,尤其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案件中占据了绝大多数。但正因为普通,其中的疑难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

本案属于一起十分典型的交通肇事案。在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书对于交通肇事案中的责任划分十分重要。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作用应该如何界定。

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交通责任认定是交警的法定职权,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即时性和专业性。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取代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的现象普遍存在,但这种以行政责任取代刑事责任的认定方法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一种,审判机关可以而非必须采纳。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认定和刑事责任认定有较大差异。

第一,在目的和功能方面,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充分平衡管理效率、社会秩序和执法成本的评判标准,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制定的一种主观评价。不一定完全客观反映事故现场情况,往往为了尽快恢复交通秩序而进行推定责任比例。这种推定责任的分配方法,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基本原则。刑法以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为内容。所以,当案件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时,效率的价值必须让位于公正。

第二,在客观要件方面,主要责任的归属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采取推定的方式,而应当考虑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倘若被害人违反道路安全规定的行为与发生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应该让被害人承担刑法上的责任,进而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第三,在主观要件方面,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认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交通肇事罪严格遵循责任主义原则,禁止对行为人进行过错推定。

因此,不能将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混为一谈。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应当通过法官从刑法的实质性责任角度审查后,才能作为辅助了解案情真相的证据使用。

编写人: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朱思潼

来 源:《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9)》:贡某永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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