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宣判3起证券犯罪案件,男子内幕交易华泰股份被罚没2400万并获6年牢狱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三起证券犯罪案件,以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刘某某、徐某某、叶某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7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2800万元不等。

其中一起即涉及到时任华泰股份监事会副主席、财务部监督负责人卜某,其丈夫刘某(二人于2019年6月离婚)通过卜某获悉内幕消息后,买卖华泰股份获利491万余元。

青岛中院宣判3起证券犯罪案件,男子内幕交易华泰股份被罚没2400万并获6年牢狱

青岛中院通报,华泰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卜某参加了上述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讨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从卜某处获取上述内幕信息后,控制4个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华泰股份累计获利4910494.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知悉内幕信息后在敏感期内买入涉案证券,于敏感期后卖出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追缴刘某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证监会早已开出巨额罚单

事实上,这起内幕交易的违法案件在法院判决前,当事人刘某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2019年6月,中国证监会公布〔2019〕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这起内幕交易案的全部过程。

当事人:刘某,男,1963年6月出生,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集团)股东之一。

2016年3月,中信建投证券员工到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股份”或公司)拜访,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人进行探讨。

2016年6月8日下午,卜某(时任华泰股份监事会副主席、财务部监督负责人)、等人在华泰股份召开资本运营会,会上对华泰股份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方案进行了讨论。

2016年7月7日,华泰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7月14日,华泰股份复牌,并发布《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决议等公告。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华泰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于2016年7月7日。卜某于2016年6月8日参加了华泰股份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讨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华泰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6月8日。

刘某与卜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及公开前通讯往来频繁,6月份两人通话75次,7月份通话119次。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某控制“李某”账户组亏损卖出“北方稀土”“中国平安”等股票,卖出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华泰股份”,单向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期间,刘某控制使用账户组累计买入“华泰股份”605.1万股,成交金额2871.07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盈利491.05万元。

证监会认为,卜某作为公司的财务监督人,于2016年6月8日参加了华泰股份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讨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且有与会人员的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书面证据证明。刘某与卜某系夫妻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频繁。刘某控制使用账户组,亏损卖出多只股票,大部分资金用来买入“华泰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此外,刘某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的大部分用来买入“华泰股份”,买入的时间与卜某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方案讨论的时间基本吻合,且单向买入“华泰股份”的意愿强烈。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刘某违法所得491.05万元,并处以1473.15万元的三倍罚款。

内幕交易害人害己

内幕交易作为证券交易中的典型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还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

青岛中院法官指出,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中央及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出台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要求“零容忍”依法从严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刘某的案件中也可以看出,因涉内幕交易,其最终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巨大。从经济处罚来看,其被证监会罚没金额1964.2万元,又被法院判处罚金500万元;更为重要的是,还将因内幕交易罪判刑6年。

两起操纵证券市场案

另据青岛中院披露,除上述内幕交易案外,还有两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

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买卖股票盈利的目的,通过配资等方式取得他人证券账户及资金的控制使用权。后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合谋,由高某某选择目标股票并具体操盘指挥交易员进行交易,刘某某提供账户及资金,李某某对交易结果提供担保,获利后三方分成。三方签订协议后,高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开始带领交易员买入某某股份。

2019年12月20日,刘某某等人将某某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共获利2900余万元。2020年12月10日,经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徐某某再次组织人员接盘买入部分某某股票。至12月17日案发时,账面盈利96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某某股份股票交易价格及交易量。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分别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刘某某、高某某、崔某某有期徒刑2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800万元不等。

另一起案件,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明知刘某某、崔某某等人操纵某某股票,多次向刘某某提出交易方案和建议;为引起市场关注、吸引股民投资并拉升股票交易价格,采取组织多家相关机构和人员到上市公司调研,发布调研报告,组织撰写利好新闻等方式,帮助刘某某等人操纵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明知刘某某等人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等连续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情节特别严重,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5年,分别并处罚金50万元、200万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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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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