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967条【合伙合同的定义】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的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合同的定义的规定。

【法条解读】

(一)发展过程

早在罗马法时期,合伙契约就已经是一种重要的契约形式。在现代社会,合伙合同也是各国规定的重要的典型合同,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典(或者商法典)中都对合伙合同作出了规定。在民法典通过以前,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对合伙合同作出专门规定。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从民事主体的角度,在第2章第5节对公民(自然人)之间的“个人合伙”和第3章第4节对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其中,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了合伙型联营)作了简单规定。1997年制定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作出了专门规定。合伙企业法旨在规范以合伙协议为基础成立的合伙企业,属于典型的商事主体法,在适用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各个民事主体之间为持续的或者临时的共同事业而未成立企业的合伙,则被排除在合伙企业法之外。在制定合同法时,试拟稿、征求意见稿均规定了合伙合同,但合同法草案以合伙企业法对合伙组织体及合伙协议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由删除了合伙合同类型,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合伙合同的内容。

2017年制定民法总则时,删除了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联营”的内容,主要是考虑作为商事主体的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调整,而未成立合伙企业的民事合伙,则可以由民法典合同编进行规定。实践中,大量存在当事人签订合伙合同而成立的、没有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需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规范,以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民法典合同编设立专章规定了“合伙合同”,确立合伙合同的基本规则,使得我国关于合伙的法律规定更加科学和完善。

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都对合伙(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西班牙民法典》均在债编中规定了合伙。法国法律中的“合伙”只是“公司”的一种形式,并无“合伙”这一独立的概念,从形式上看,“民事公司”相当于我国的合伙企业,“隐名合伙”相当于本章规定的未形成组织的合伙。与法国法类似,《意大利民法典》也将合伙(单纯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类型。此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美国统一合伙法》等也都对合伙作出了规定。

(二)合伙合同的定义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是以共同出资为基础,以共同事业为目的,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本质的协议。

规定合伙合同的外国民法典也都对合伙合同下了定义,但是描述的角度有所差异。例如,《德国民法典》第705条规定,因合伙合同,合伙人相互有义务以该合同所规定的方式促进共同目的的达到,特别是提供所约定的出资。《日本民法典》第667条第1款规定,合伙契约,因各方当事人约定出资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效力。《西班牙民法典》第1665条规定,合伙为二人或者数人同意将其金钱、财务或者劳务共集一处,而以分配其经营所得利益为目的。第1666条第1款规定,合伙合同应有合法的标的,并为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而订立。尽管角度略有差异,但是对合伙合同的定义都涵盖了共同出资和为了共同事业目的或者共同利益这两个最基本的要素。

(三)合伙合同的特征

作为一种新增的典型合同,合伙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有很多不同之处。合伙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对合伙人有所限制

根据合伙合同的定义,合伙合同的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数量要求两个以上,只有一个则无法成立合伙。当因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等原因,合伙人数量减少到一个时,合伙合同终止。作为合伙合同主体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但是,合伙人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不是所有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而合伙合同中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这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其从事的活动涉及公共利益,其自身财产也不宜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也不应当与他人订立合伙合同成为合伙人。

2.为了共同目的或者共同利益

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是为了达到共同的事业目的,实现共同的利益,这是合伙合同最重要的特征,也是合伙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所谓“共同的事业目的”,可以是营利性的目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目的,如公益目的。“共同的利益”,可以是物质上、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利益。就一般的合同而言,虽然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总体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例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希望交易达成。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他们的目的或者权利义务又可能是不一致甚至是完全相对的。出卖人的目的是以标的物的所有权换取相应的价款,其权利是获取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而买受人的目的是以一定的价款换取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利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义务是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双方的目的或者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处于对立或者竞争的关系。而合伙合同中,所有合伙人的目的具有一致性,权利义务的内容或者说方向也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实现共同的事业目的,原则上都享有表决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权利,都负有出资等义务,都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对立关系。通俗地说,一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合伙合同的所有合伙人之间则是“共消共长”的关系。

3.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如前所述,合伙合同的所有合伙人之间具有共同的事业目的,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因此,所有合伙人就应当共享合伙经营之利益,共担合伙经营之风险。可以说,合伙合同中的全体合伙人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目的的共同性决定了所有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不能只由部分合伙人享受利益或者承担风险,否则有违合伙合同之目的。

4.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和一定的组织性

合伙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互相信任,合伙人之间可以互为代理人,且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具有共同的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因此,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这决定了合伙人不得擅自处分自己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对合伙的权利等。

基于本章规定的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但又不是完全独立的组织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这是基于本章规定的合伙合同成立的合伙与合伙企业的重要区别。合伙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属于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合伙企业包括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合伙企业是完全独立的、组织严密的组织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的财产,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本章规定的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但是其组织性相对于合伙企业来说较为松散,即使基于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事务可以形成合伙财产,也并不是必须先由合伙财产承担合伙债务,合伙的债权人可以对所有合伙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合伙财产以内和以外的财产)提出请求权。一些学者将合伙企业称为“企业型合伙”或者“组织型合伙”,将基于合伙合同成立的未形成组织的合伙称为“契约型合伙”或者“协议型合伙”。

5.不要式合同、继续性合同

民法典对合伙合同的订立形式没有作出特别要求,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伙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合伙合同是继续性合同。不论合伙合同的共同事业目的是持续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不影响合伙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合伙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不是一次性的,只要共同目的仍未实现,所有合伙人都应持续履行其义务。作为继续性合同,合伙合同的解除等方面也与非继续性合同有所不同,例如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整理编辑不易,欢迎点赞、转发。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8-22 04:46
下一篇 2023-08-22 04:5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