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期
你了解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吗?格式条款合同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几乎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从出生到死亡,似乎都离不开它,但你对它了解吗?
检察官温馨提示
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其特征是:1.格式条款合同一般由居于垄断地位的一方所拟定;2.格式条款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处于从属地位;3.格式条款合同可以用不同的但必须是明确的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格式条款的优点是便捷、易行、高效,但缺点是无协商余地,双方地位不平等。故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规定了法定义务: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义务;3.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上述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认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不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道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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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胶检普法供稿 | 宋伟
编辑 | 羊彬、王嘉
审核 | 丰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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