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使用字号侵害商标权的,应判令规范使用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

如果企业名称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是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企业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按照侵害商标权行为处理,此时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此种情况不宜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与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是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能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字号从而侵害商标权就一律判决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

突出使用字号侵害商标权的,应判令规范使用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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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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