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盗窃罪怎么转化为抢劫罪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6日晚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回家的路上看见了喝醉酒的胡某,胡某是刘某之前公司的上司,以前两人共处时,胡某一直刁难刘某,这事刘某一直耿耿于怀。因此刘某萌发了尾随胡某到其家中行窃,胡某一到家中就倒下床上熟睡了不起。最终,刘某在其房中只找到210元现金。正在刘某准备离开时,胡某的朋友陈某突然回来,看见刘某并想阻止其离开,在扭打的过程中,刘某随手拿起了桌上的水果刀并网陈某身上化了两刀并逃脱。问: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

牛辩网刑事辩护律师评析:

本案是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或者准抢劫罪。这一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在认定上往往会出现一些不一致的做法,导致一些案件在定性上的争议或错误。我认为,认定这一转化型抢劫罪,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的条件。这一转化适用条件包括转化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一般而言,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行为人的盗窃行为,除已构成犯罪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外,末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依照相关规定,行为人在先实施盗窃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行的盗窃发展为转化的抢劫罪的关键所在。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行为实施后,没有被及时发现或者抓获,而是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发现,即使其行凶抗拒抓捕,也不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所谓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或者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推撞他人,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有的犯罪论处。但是,如果有意以撞人的方法加害于他人而使其致伤或者致死的,则适用第269条,以抢劫罪论处。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进入受害人屋内首先触犯盗窃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但数额较小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数额,故不成盗窃罪。刘某盗窃得手后刚离开现场就被受害人发觉追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后果。该案符合盗窃罪转化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文章来源:牛辩网 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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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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