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典型案例四:常某诉某影视公司合同纠纷案

朝阳法院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典型案例四:常某诉某影视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影视众筹中,个人投资者往往对影片的环节及信息缺乏知情和监管途径,个人投资者可将最终上映的影片信息与投资合同约定的信息进行比对,若出入较大且无合理解释,则个人投资者可主张影视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2日,某影视公司工作人员向常某发送涉案电影策划案,该策划案包括影片名称、导演、类型、主演、制作成本、开机时间、上映时间(2019年2月14日)等。2018年7月16日,双方签订《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书》,约定常某出资10万元购买影片的部分版权收益。次日,常某又追加认购20万。后该影片更换导演、主演,拍摄并送审。2019年9月,电影局出具《电影审查意见书》,提出若干修改意见,同年12月审查通过。2021年3月30日,影片更名并在院线公映。常某认为影片未按约定时间上映,且影片实际主创和主演与预先宣传策划案无一相同,某影视公司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书》,某影视公司返还版权认购款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基于对策划案的信赖,与某影视公司签署了涉案合同并支付投资款。策划案记载了影片名称、主创人员等信息,内容具体明确,对涉案合同的签订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属于双方合同内容,某影视公司应当诚信履约。现影片虽已上映,但实际主创和主演与策划案无一相同,而主创和主演与电影创作质量和票房表现密切相关,某影视公司的单方变更行为,不符合常某基于对策划案的信赖而投资涉案电影的合同目的,故某影视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常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

案例意义

本案对于影视行业缺乏必要监管和信息公开途径情况下,如何保护新兴融资模式(即众筹、版权证券化)中的社会个人投资者具有借鉴意义。个人投资者往往不具有企业投资人的专业性,且投资金额较小,对于影片的拍摄进度、流程、资金流向、主创人员变动情况及背景均欠缺了解和监督渠道,但上述关键信息往往与电影创作质量和票房表现密切相关。大部分影视投资合同均会载明影片导演、主演、影片预算等信息,若最终上映的电影与上述约定存在重大偏差,投资人可以要求出品方予以合理解释,否则影视公司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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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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