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提出不续签,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当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如果单位提出不续签,那么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期满前三十日,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续订或者解除的书面通知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内未经书面通知解除或续约,则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项规定不再与劳动者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以上情形下解除或不再与员工签署新的固定期限工作协议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那么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在 修 订 前 的 国 家 标 准 中 ,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支 付 标 准 是 : 具体标准为:连续工龄1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月平均工资×1个月;连续工龄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月平均工资×1.5个月;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则按照月平均工资×2个月进行计算。而在修正后实施标准中则将“具体标准”统一改成了“最低标准”,并明确了经济补偿金最低支付时间为12个月。即使员工没有达到上述条件,用人单位也必须给予12个月及以上(以全职员 工 当 前 年 度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12 调 整 后 的 数 额 ) 的 经 济 补 助 。同时还需要注意,在调整后实施标准中将“最近一个完整计算周期”调整为“累积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缴纳起始日期”。

总之,在上述情况下(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解除或延长固定期限),用人单位应向员 工 支付 经 济 补 偿 , 并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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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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