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哪些情形不受理呢?

申请劳动仲裁,哪些情形不受理呢?

申请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情形有: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以上六项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故仲裁委不予受理。

七、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八、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九、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十、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十一、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十二、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十三、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十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十五、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

十六、 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

十七、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再次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十八、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是在仲裁请求中不主张请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十九、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在职期间劳动合同的。

二十、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

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应该如何办?

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者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予以裁决。一般仲裁机构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是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就要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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