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议“两院”报告 为实现美好愿望支招

2018-01-28 23:32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王索妮 许梅 李媛媛 王志浩

代表委员热议“两院”报告 为实现美好愿望支招

加大执行攻坚,还有哪些好点子、好招招?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公益诉讼,是否还有探索发展的新思路?如何继续推进司法员额制改革?民营企业内部反腐能否进一步加强……随着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出炉”,1月28日,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围绕着报告展开了热烈讨论。

代表委员热议“两院”报告 为实现美好愿望支招

杭州代表团审议两院报告

因类施策,穷尽一切手段攻坚“执行难”

连任的“老代表”、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主任冯秀勤,几乎每年都会关注“执行难”。冯秀勤说,“执行难”之所以受社会关注,是因为对打官司的企业与老百姓来讲,他们的最终目的不是打赢官司,而是将款项执行到位。从省高院的工作报告看,去年在执行攻坚方面,我省法院开展了多项创新,比如落实全国首创的借助公安力量网上布控协作机制、在全国首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做法等,取得了不小的成效。

但是,从目前来看,执行难还存在很多“难”,比如申请执行手续比较复杂,申请布控以及列入失信“黑名单”需要排队等。

她建议,法院可以对未执行案件的难点进行梳理,分门别类,因类施策。对有财产可执行或有能力执行的,加大执行力度,倾尽一切手段,“比如可以在省级层面设定统一的纳入失信‘黑名单’时间和实行布控的时间,而且宜早不宜迟。”冯秀勤说,一旦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结束仍未履行的,应立即纳入失信“黑名单”,只有越早让失信者感受到“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才能倒逼其尽早履行义务。

“加大执行攻坚,还可以借助我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契机,加大多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冯秀勤说,比如在财产查询方面,目前省内可以联网查询的仅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还不能查询,应该进一步加大覆盖面。同时,还要跳出省内的局限,积极呼吁完善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实现与银行、国土、税务、房产、车辆、股权等部门的无缝对接,从而实现在网上快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的财产信息,并在网上进行财产的冻结、扣划及解冻等,提升执行效率。

抓好民营企业内部反腐问题

提及官员腐败、国企腐败,人人恨不得诛之而后快;说起民营企业的腐败,沸腾的民意顿时回归平静,似乎那是别人的“家务事”。“民营企业是浙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企若被内部人腐败侵蚀,同样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在审议两院报告时,省人大代表、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汪力成的这番话,激起了在座代表的兴趣,大家纷纷凝神倾听。

“民企内部人腐败不是一件‘私事’,应该像打击国企腐败一样抓好民营企业内部的反腐问题。”汪力成细细道来,“先说说股份制企业,其实已经不属于私人而是属于整个社会了;即使是私人独资企业或者家族企业,很多企业也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大额贷款,一旦他们被腐败打倒,贷款怎么还,员工怎么办?损失还得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啊。再来分析下那些破产倒闭的民营企业,它们的失败绝不单是因为决策失误、投资失败等因素,一定程度上还归咎于企业内部人的贪腐、挪用甚至明目张胆地侵害公司利益。”

40年来的商海沉浮,汪力成坦言,他经历过企业发展的辉煌,也经历过企业内部“蛀虫”侵蚀的痛苦。

谈到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原因,汪力成认为,一方面在于民企跳不出“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怪圈,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打击腐败的成本过高,“如果我们要监督一个部门的费用和资金流向,势必要成立另一个同等对立的部门,而这个新成立部门的人员配备、运行机制都要进行重新布置,如此一来就会造成企业运营成本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还存在着取证难、立案难、受法律惩处的力度相对轻的问题。

对此,汪力成表示,借助司法力量打击民营企业内部人腐败现象,是保护民企健康发展的最有力法宝。

“为了遏制企业内部腐败,我们也会报案,却常因证据不足或以企业内部问题、执法司法机关不宜介入为由无法获得立案,而民营企业又无有力手段去获得法律证据。”汪力成说,他的遭遇不是个例,有很多民营企业家都表示也面临着这一困惑。

汪力成希望,司法部门能加大民营企业的反腐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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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代表团审议两院报告

员额制改革要进一步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

两院报告显示,2017年,浙江法院在首批遴选4000名员额法官的基础上,完成了第二批1228名员额法官遴选,法官学历层次、审判经验、年龄结构显著优化;全省检察机关落实检察官员额制,遴选员额检察官2695名,平均年龄43岁。作为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司法员额制改革也成为本届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洛阳三月花如锦,多少工夫织得成。从司法员额制改革中不难看出,法检两家付出了巨大心血,值得肯定。”省政协委员、乐清市政协副主席鲍潇舲曾任乐清市法院副院长,针对这一话题,作为曾经的“圈内人”,她开门见山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员额制改革上,下一步应多听取各方声音,尤其是一线法官的心声和诉求。”

鲍潇舲说,她的身边有不少员额法官,感觉压力大,他们的朋友圈状态,常常有一种焦虑感在里头,“比如类似于‘又过去了一天,审理期限又少了一天’这样的感慨。”而身边的另一批不能入额的法官,则由于不能独立办案,心中也难免有落差。

“焦虑也好、失落也罢,这都是人的正常反应,眼下亟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给员额法官可预期的期待。”鲍潇舲解释说,一方面应加强员额法官的职业保障,比如针对目前对侵犯法官人身权益惩处不足等问题,要及时解决。同时,也应关注未能入额的部分老审判员,及时帮助其调整心态。此外,鲍潇舲表示,针对员额制改革导致一定程度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建议省高院有相应配套措施跟进。

发挥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身为法律工作者,省人大代表、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主任俞岚一直关注着我省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情况。俞岚律师说,从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看出,我省检察机关去年围绕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公益诉讼工作,“在人均办案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我省检察机关仅半年的时间能有这样显著的成绩,非常不容易。”

但与此同时,俞岚律师也注意到,从我省五年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来看,各社会团体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仍处于摸索阶段,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数量寥寥,没有发挥公益制度设立的应有功能。由于缺少适格主体的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目前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提起,“而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和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主要履行监督职责,且案多人少情况又普遍存在,因此过多依赖于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从长远来看,在形式和成效上都并非最妥。”

一方面是社会团体由于调查取证、诉讼专业性等方面的困难带来的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是大量起诉压力、社会公益职责附加于检察机关,怎样缓解这样的“两难”?对此,俞岚律师建议,要积极发挥律师团体的作用,“现有的律师团体是各个层级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其主要职能是行业自治,公益诉讼并不是该协会的职能。但能否在律师协会内部组建专业提起公益诉讼的二级社会团体,由协会挑选吸收专业素质强、热心公益的律师加入其中,形成律师、律所、社团点、线、面三位一体的参与公益诉讼力量,而检察机关以支持诉讼为主、直接诉讼为辅,尽可能为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必要时对公益履职过程进行监督。这样不仅丰富了我省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有利于促进公益诉讼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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