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追讨风险代理部分2000多万律师费时将代理合同撕毁如何定性

在律师追讨风险代理部分2000多万律师费时将代理合同撕毁如何定性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04刑初39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系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立峰、原野,黑龙江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9]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吴立峰、原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公司)委托任某、麻某二位律师代其民事诉讼,为其追讨欠款及利息损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先期给付二位律师300万元代理费,后续的代理费采取风险代理方式。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新一公司胜诉。按照判决,2018年3月30日,新一公司账户内收到给付的3.7亿元。2018年5月14日,新一公司总经理左某1约任某、麻某于次日到新一公司商讨律师代理费事宜。2018年5月15日14时许,任某与麻某按约定时间到新一公司会议室,在向新一公司董某会出示委托代理合同时,被新一公司的股东被告人马某某将合同原件及合同复印件撕毁,并将部分撕毁合同拿走,剩余合同碎片被车XX、齐XX(均另案处理)抢走。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其是新一公司的股东及董某,麻某、任某二人曾将假古董卖给新一公司的董某长左某2,其在案发当日认为对方又来骗新一公司支付案件代理费,遂在公司会议室将对方拿出的合同撕毁,但其并未将合同碎片带出会议室,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撕毁合同原件的证据不足,且帮助毁灭证据罪仅能成立在诉讼过程中,而新一公司与麻某、任某的代理费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环节,所以本案中受马某某帮助的“对象”以及被马某某撕毁的“证据”并不存在,另外无证据证实马某某主观上有帮助新一公司毁灭证据的故意,请求法院对马某某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公司)委托麻某、任某二位律师共同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电碳厂追讨对方尚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损失,双方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二位律师在先期收取新一公司支付的300万元代理费后开展该案代理活动,并有权对新一公司胜诉利息中超出银行年利率6%的部分,再次收取其中40%的款项作为后续的风险代理费,该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二份,并由双方各执一份等内容。后麻某代理新一公司就该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诉讼,并最终收到了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7)最高法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所给付的涉案本金及利息。

为向新一公司索要该案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代理费2372.638万元,2018年5月15日14时许,麻某、任某二位律师按照与新一公司总经理左某1的约定来到该公司四楼会议室,并就剩余律师代理费的结算事宜与该公司的董某会进行了商讨,当麻某将委托代理合同的复印件和原件向该公司的董某栾某出示并解释条款时,参会的另一名董某被告人马某某将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抢走后撕毁,并将合同原件的部分碎片带离现场。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5月15日14时许,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麻某报警称,其与新一公司签订的合同原件被该公司的股东被告人马某某撕毁,且另有两人对其进行威胁后将撕碎的合同拿走,以及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14日20时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内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

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在本案案发前无前科劣迹。

三、(2016)黑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等材料:证实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终审判决后向新一公司给付本息共计3.7亿元。

四、被撕毁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及原件照片:证实新一公司在2016年3月7日将其与哈尔滨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哈尔滨电碳厂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委托给麻某、任某二位律师代理诉讼,双方约定新一公司向二位律师先期支付300万元代理费,同时,若新一公司在该案中所获支持的利息能超过银行年利率6%,则二位律师有权在该超出部分中收取40%作为风险代理费。

五、火车头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新一公司所持的涉案合同原件未被哈尔滨市海关缉私处扣押。

六、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时手中攥着部分涉

案合同碎片。

七、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麻某持有的被撕毁的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扣押。

八、证人栾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新一公司的股东及董某,其在2018年5月15日下午接到通知去公司四楼开董某会,当时会议室内有左某1、王为和马某某,左某1在会上介绍了有二位律师给公司打完官司后要2000多万的律师费,以及找大家来开会就是研究这2000多万怎么来的以及跟律师核算的事项,开会期间就有二位律师进入了会议室,其向其中一位律师询问是否有代理合同并要求观看,该律师在得知其股东身份后就把合同拿出摆在其面前的会议桌上,当该律师指着合同条款向其解释时,马某某突然将桌上的合同抢走撕毁,并骂律师是骗子,在马某某把撕毁的合同扔在地上离开会议室后,对方律师就在地上捡合同碎片,其看到不能开会了也就离开了现场。

九、证人左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负责新一公司全面工作的总经理,其父亲左某2是新一公司的董某长,该公司重大事项是左某2说了算,麻某、任某二位律师也是受左某2委托来代表新一公司与电碳厂打官司的,双方是2016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后期是左某2说新一公司已收到官司的胜诉款项以及二位律师要找公司结算律师费的事,因公司在2018年5月15日下午要开董某会研究项目的开展,其想把这两件事并在一起处理,就电话通知了麻某携带结算的东西到新一公司开会,当时参会的还有王为、马某某、栾某以及任某律师,是马某某在开会期间说麻某、任某是骗子,并从麻某手里抢走几张纸撕毁后逃跑的。

十、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为新一公司的董某长左某2代理刑事案件后,左某2将新一公司与哈尔滨市政府下属的工业公司以及哈尔滨电碳厂之间经济纠纷做了介绍,向其询问能否多要回一些利息,其在表示通过法院诉讼能争取到超过银行存款的利息后,左某2就答应由其对该案进行风险代理,即新一公司最后赢回的利息若超过6厘的银行贷款利率,则代理律师有权取得超出部分的50%价款作为代理费,其当时还感觉拿的有点多,就表示超过6厘以外的利息其只拿40%就行,左某2当时也欣然答应了,双方在2016年3月7日签订的那份被撕毁的合同后,其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新一公司的案件在黑龙江高院和北京最高法均取得了胜诉,两审法院的判决都支持新一公司能得到10%的利息,即比左某2说的6厘多了4厘,市政府也已根据最高法的判决将全部本金和利息给付了新一公司,左某2在哈尔滨市政府工业公司处多拿到了6000多万的利息,随后,则是左某2和新一公司的总经理左某1催促其与麻某去核对代理费数额的,2018年5月15日下午14时许是左某1和一个姓王的副总经理(王为)在新一公司四楼接待的其和麻某,当时左某1表示新一公司手中的代理合同没有了,当日开股东会要看其手中的代理合同,后期有两个被左某1称为股东的人(马某某、栾某)进入了会议室,左某1在会上对需要付给其与麻某2000多万律师代理费的情况作了介绍,还让麻某拿出合同核对,麻某先给了那二位股东一份合同复印件,在二人说要看合同原件后,麻某就拿出合同原件走到二人中间让对方核对,此时麻某左侧的股东(马某某)突然将麻某手中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起抢走并撕毁,还大声叫喊凭什么给2400万,后该股东拿着一部分被撕毁的合同和另一个股东跑出会议室后,其当时拍了四张对方在手里攥着合同碎片的照片,左某1也跟了出去,当时会议室内只剩下其和麻某、王副经理,其与麻某在地上捡拾带有新一公司印章以及律所印章的原始合同碎片时就报了警,但随后就有两个男子进屋来抢其和麻某的包,其中一个男子将麻某包内的合同原件碎片抢走了,另一个男子还在门口将其与麻某锁在了屋里,其几分钟后听见警察来了才敲门叫喊的,在现场的王副经理没有参与抢夺合同和殴打活动。

十一、证人麻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新一公司的董某长左某2曾委托其和任某律师共同代理过新一公司的案件,回璇的大爷回某了解这一情况,其和任某给新一公司打官司要回3.84亿多的钱款后,该公司一直没按合同来支付二人律师费,后期是该公司的总经理左某1通知其在2018年5月14日下午开会研究律师费事项的,当时在该公司四楼会议室有左某1、王总(王为)、两个不认识的男股东(马某某、栾某)和任某,左某1在会上介绍了其与任某代理该公司案件的情况以及执行回款的去向,而当左某1说到案件律师费是2000多万时,一个股东(栾某)要看委托代理合同,其先给的该股东合同复印件,在该股东说要看合同原件后,其就将合同原件拿了出来,当其给对方核对原件和复印件时,坐在其左侧的另一个股东(马某某)突然将合同原件抢走边撕边骂,其在对方攥着一部分被撕毁的合同离开会议室后,就和任某在地上收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的碎片,在任某报警后的等待期间,又有两名新来的男子闯进会议室对二人进行言语威胁,并将其包内的合同碎片抢走了,其提交给公安机关的纸质碎片就是当时被一起撕毁的复印件碎片。

十二、证人王为的证言:证实新一公司通知其在2018年5月15日下午2点去四楼会议室开董某会,其到后就发现经理左某1、股东马某某、股东栾某以及公司委托代理案件的二位律师都在,随后左某1在会上介绍了电碳厂案件胜诉后的执行回款分配问题以及2000多万律师费用的情况,还说公司和律师签订的合同找不到了,叫来律师是要看下对方手中的合同内容是怎么协定,让股东研究一下怎么结算律师费,当时会上的一个股东提出要看律师的委托合同,于是律师就把委托合同给该股东看了,该股东拿起合同后说怎么就2000多万呢就把合同给撕了,之后那两个股东就都走了,左某1也追了出去,其出会议室后没看见人就回去跟这两名律师说明情况,但这时从外面进来两个岁数不大的年轻人对律师撕扯并拽对方的兜子,其看到这种情况后就立刻出去了。

十三、证人回某的证言:证实其侄女回璇和左某2是同居关系,2016年回璇让其为左某2介绍律师来代理新一公司与哈尔滨电碳厂之间土地纠纷的官司,其给左某2介绍任某律师后,是任某找到麻某律师来合作的,其与这二位律师一起到左某2在新一公司7楼的住处就协商委托合同的事同左某2谈了4、5次,左某2在认可二位律师代理新一公司的官司后,不但要求律师给公司追回向电碳厂投资的剩余本金,还要律师追回利息和违约金,当时麻某就跟左某2解释追要利息和追要违约金法院只能支持一个,不能同时支持,左某2知道后也同意了,期间,左某2还说如果按照与律师约定的能打赢官司就奖励这二位律师,当时任某就说能多打出4%的利息,左某2表示多打赢回来的4%利息同任某、麻某平分,但任某当时没同意,还说毕竟是左某2的钱,要让左某2占大头,他们占小头,最后左某2就定了多打回来的4%利息同二位律师六、四分成,另外,左某2身体不好不怎么出门,二位律师与左某2协商时都是在左某2的家里,一审法院判左某2胜诉后,左某2还请其与二位律师在海龙舟饭店吃过饭,其就是在左某2与二位律师签订合同时没在场。

十四、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8年5月15日下午接到新一公司总经理秘书的通知前往公司开董某会,当时公司的四楼会议室内有董某栾某、总经理左某1、副总经理王为以及两个律师(麻某、任某),左某1在会议上介绍了新一公司委托给两个律师的案件已结束、追回来钱款的去向以及公司已向律师支付了300万代理费、现在还差上千万代理费的情况,栾某在会议上向在场律师询问了案件情况并提出要看合同,对方一个律师(麻某)先拿出的是一份复印合同,在栾某说要看合同原件后,该律师就拿出一份原件合同用手指给栾某看,期间,其和栾某坐在一起,就把合同从桌上抢过来撕毁了,并骂对方律师是骗子,最后其离开了会议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公司股东及董某会成员,在明知麻某、任某二位律师与公司存有律师代理费纠纷,且二位律师已携带材料前来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将对方持有的代理合同原件毁损,致使对方维权证据的整体证明力降低,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通过在案证据可知,左某1曾通知麻某、任某二位律师在案发当日携带结算材料前往新一公司结算律师费问题,并对被告人马某某等董某会成员说明了二位律师代理公司案件已胜诉等情况,且公司的董某栾某在会议上用对方律师提供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比对,结合马某某曾供述在栾某提出要看代理合同原件后,对方律师就拿出一份合同原件交给栾某进行比对这一情况,能够认定本案中马某某系对代理合同原件进行了故意损毁,关于马某某未毁灭合同原件以及马某某无毁灭证据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同时,刑法规定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目的在于保障各方将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在各类诉讼活动中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保障司法机关所主持的诉讼活动取得正常秩序,刑法条文中使用“当事人”和“证据”的表述并不意味着该犯罪只能成立于诉讼活动开始后,也不意味着该犯罪行为只能针对已在诉讼活动中被出示以及被查证属实的证据,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在麻某、任某二位律师未起诉新一公司前所实施的毁灭证据行为,必然会影响对方的维权证据材料难以在诉讼活动中发挥证明力,进而也会对法院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等正常司法活动秩序造成实质性破坏,故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存在“当事人”和“证据”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丰彦

人民陪审员  金静顺

人民陪审员  赵 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晶

来源: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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