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结婚同居不领证,分手后彩礼要还吗?法院判了

以案说法:结婚同居不领证,分手后彩礼要还吗?法院判了

案 情

  2018年2月,原告凡某与被告邱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年底双方约定2019年年初举行婚礼,并对婚礼事项进行商议,商定凡某向邱某家支付彩礼6万元,凡某另向邱某支付1.8万元用以购买金首饰。

  2019年1月19日,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凡某又给邱某 1.2万元下轿礼金。婚礼后,凡某与邱某一同外出务工。后因双方感情破裂,邱某独自回到娘家生活。

  邱某向凡某提出分手。遂,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邱某及其父母邱某某、易某某返还其支付的彩礼、下轿礼金及用以购买金首饰的费用。

  

  酉阳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邱某某、易某某偿还原告凡某3.5万元,被告邱某偿还原告凡某1万元,驳回原告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凡某与邱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仪式,系同居关系,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双方同居后也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自然解除。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曾共同生活,综合考虑,根据给付的数额和当地风俗习惯,酌定邱某父母返还彩礼3.5万元,凡某支付用以购买金首饰的费用邱某需返还1万元。对凡某主张的下轿礼1.2万元,邱某称用于共同生活期间开销,其符合常理,故对凡某主张返还下轿礼金 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结婚同居不领证,分手后彩礼要还吗?法院判了

评 析

  彩礼等婚前花费依然是许多农村家庭一项沉重的负担。近年来,订婚后又分手、闪婚闪离等现象层出不穷,因彩礼返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亦是基于良好的感情基础且符合法定婚姻程序,要警惕结婚不领证带来的风险。

  文字:酉阳法院第三法庭法官助理 罗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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