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雅丽律师应国家检察官学院邀请参加“检律论坛”

2022年9月3日至9月7日,国家检察官学院在北京举行了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问题与破解”为主题的检律论坛,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应邀参会,并就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这一话题发表观点。

在发言中,梁雅丽律师首先介绍了自2015年两院三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律师的执业权利保护方面发生的变化。她表示,《规定》发布近七年以来,以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保护,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得到了全面的推进,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群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梁雅丽律师应国家检察官学院邀请参加“检律论坛”

图为梁雅丽律师在论坛现场

梁雅丽律师也指出了目前律师执业过程中在知情权方面、会见方面、阅卷方面尚存的一些问题,并针对现存问题提出了一些优化和改进的建议。

(一)对于阅卷权的保障

梁雅丽律师表示,律师阅卷权有着漫长的立法规范沿革,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这一权利的保障,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阅卷的时机能否再度提前。在我国,阅卷阶段不包括侦查阶段,形式上的原因是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尚未形成完整的卷宗,自然也没有阅卷权一说。但究其实质上的原因,实是为了保障侦查的进行,保障侦查机关的资讯优势,防止因为与案件情况有关的案卷材料内容被泄露,被侦查方了解侦查机关的底牌,做出防御的准备和行为,从而给侦查活动困难,甚至有可能被侦查方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串供。这些现实问题,以及律师的阅卷能否提前至侦查阶段的问题,都需要司法实务经验的积累和学术层面的研究。

二是阅卷范围能否进行进一步明确。对于阅卷的范围,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立法表述反映出一个博弈的过程,对于辩护人是否能查阅所有材料,以及案卷材料的范围,在博弈中形成的立法规定表述不明,仍需要进一步厘清。

三是阅卷方式的优化和完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阅卷方式上可能有新的技术手段出现。纵使千变万变,阅卷最终的目的是满足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够掌握卷宗中的内容,能够着手分析研究,因此,为律师提供合理、人性化的阅卷方式也应当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四是阅卷主体可以考虑适当扩展。从辩护律师扩展到辩护人,通过现有法律的解释,并非绝对排除被告人。尽管我国明文规定了由辩护律师和经允许的辩护人行使阅卷权,但从体系解释和学理解释来看,被告人具有在辩护律师会见过程中或庭审过程中阅卷的合法性。

(二)对于会见权的保障

梁雅丽律师认为,会见权的进一步保障,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保障会见安排及时、会见时间充分;二是保证会见不被监听;三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要求会见律师的权利;四是尊重律师的执业规范及保密义务。简而言之,会见的应有之义就是:及时、充分、秘密、会见权根本上来源于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对会见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以上几点要求在《刑诉法》、《律师法》中均可以找到依据。

(三)对于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

梁雅丽律师指出,新《律师法》中新增了刑事辩护豁免权。刑事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为履行辩护职责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免受刑事、民事等追究。对于律师的立案工作,是否能够启动立案前的听证,而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妨害作证罪,是以律师为主体的罪名,该条文规定的内容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此外,包庇罪、伪证罪、窝藏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罪名也是律师在执业中容易触犯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律师的人身权利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梁雅丽律师最后表示,作为执业近三十年的律师,深切地感受到了公检法与律师的关系逐步向着法治、理性、公平的方向发展,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护,诉讼地位也在不断提高,这都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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