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无效法院怎么判

今天的故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写了遗嘱,若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也可能会无效。

遗嘱无效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无效法院怎么判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

高某启与李某分别系高某翔的祖父母,高某翔没有工作,专职照顾高某启与李某生活直至二人去世,高某启与李某的后事由高某翔出资办理。高某启与李某去世前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因高某翔照顾老人,二人去世后将居住的回迁房屋送给高某翔。高甲、高乙、高丙为高某启与李某的子女,他们认为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高某翔以上述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某启、李某所立案涉遗嘱合法有效,以及确认其因继承取得案涉回迁房屋的所有权。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翔提供的代书遗嘱因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在代书遗嘱时双方是恋爱关系),这种特殊亲密的关系与高某翔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代书人,因此其代书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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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代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呢?我们来看看继承法对遗嘱的规定。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除上述两种外,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均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了,口头遗嘱便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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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见证人如此重要,那应该如何选择见证人呢?我们看一看法律规定的不能做见证人的有哪些。俗话说,法无禁止则可为,明白了哪些人不能做见证人,自然就知道哪些人可以做合法的见证人了。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只要避开上述人员,便可以放心选择见证人了。

按照法律规定,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高某翔对祖父母承担了主要的生养死葬的工作,若完全不能继承其遗产,必然是不符合法律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功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因此,法院最终以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高某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依据他的贡献,由他继承了祖父母的大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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