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的争夺
对簿公堂的亲人
这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
近日
嵩明县人民法院调解了
一起继承纠纷案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
双方最终握手言欢
小编带您从这起案件中
一起学学有关继承的法律小知识
案件始末:
1993年,李某甲与黄某离婚,两人的女儿李某乙跟随母亲李某甲生活。后李某甲与孙某春登记结婚,孙某春带着其儿子孙某宇、孙某鹏与李某甲母女共同生活。
1997年,李某甲与孙某春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嵩阳镇的房屋。
2001年11月,李某甲因病去世。后李某乙与继父孙某春协商,想要继承母亲的财产,但协商未果。2020年,李某乙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当年李某甲再婚时,男方的两个儿子均未成年,所以李某甲与俩继子存在抚养关系。李某甲去世后,合法继承人就有孙某春、李某乙、孙某宇、孙某鹏四人。
原告诉称: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母亲李某乙去世后遗留的遗产依法应由原、被告双方依法继承。
一开始,双方僵持不下,不愿意和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依法公平分配,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孙某春、孙某宇、孙某鹏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乙房屋继承款7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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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但现实中有太多亲人之间因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关于继承,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几个法律要点:
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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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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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1.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遗嘱格式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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