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237条【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

【法条解读】

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条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二字。在民法典编纂立法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而物权法第36条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性质上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权请求权,而属于债权请求权。本条吸收这一意见,增加“依法”二字,以示区分。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需要符合这些相关法律关于请求权具体要件等方面的规定。

有的意见提出,物权编应当删除债法上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但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本章是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为了体现保护的全面性,可以在适当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继续保留。

有的意见提出,修理指物毁损时,通过一定的办法使其恢复到毁损之前的状态;重作指当物灭失、损毁到不能使用等情形时重新作相同性质、相同用途的物,使其达到与原物相同的价值;更换指物毁损并且有与此物相同的种类物存在时,予以更换。修理、重作、更换都属于恢复原状。

有的意见提出,修理可看作恢复原状的一种具体手段,将它与恢复原状并行规定,明显不合理。重作和更换这两种责任方式具有独特性,无法纳入恢复原状之中。

还有意见认为,“修理、重作、更换”不是法律概念,不具备法律概念应有的特性,也无法发挥法律概念的功能。“修理、重作、更换”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不具有民事责任的强制性,可以被其他请求权所涵盖。也有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134条就将恢复原状及修理、重作、更换并行规定为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因循其例,其中第5项为恢复原状,第6项为修理、重作、更换。为保持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对此以不作修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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