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当代中国刑事辩护高级论坛”回顾|孙远教授发言

2023年4月15日,首届“当代中国刑事辩护高级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首届“当代中国刑事辩护高级论坛”回顾|孙远教授发言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机遇与挑战:新时代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由当代中国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孙远教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辩护的关系”单元探讨环节发言。

孙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研究》编辑部责任编辑。

首届“当代中国刑事辩护高级论坛”回顾|孙远教授发言

以下是发言内容。

谢谢主持人张老师,也谢谢主办方对我的邀请,我们这个单元的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辩护的关系”,确实像张老师讲的一样,这是个老问题,甚至是个逐渐冷下去的问题,但它冷下去,没人讨论,是不是意味着我们把这问题都讨论清楚了?实际上恰恰不是,而是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使得这个问题的讨论遇到了一些瓶颈。

接下来我就简单讲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我一直有一个特别根深蒂固的想法,在我看来或者我认为的正常情况下,以被告人认罪为基础的程序简化是有前提的,它的前提是建立在包括刑事辩护权在内的一系列重大权利已经足够成熟的基础上。这种程序简化不是说你想让它出现就出现的,只有包括辩护权在内的一系列重要的诉讼权利的发展已经很成熟了,基本能够确认在这种制度下形成的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才可以出现这种以被告人认罪为基础的程序简化的现象。没有这样的基础,认罪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会让人担心。所以制度发展就像下围棋一样,两个子,摆的次序不一样,影响就是不一样的,在我看来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正常次序应该是首先辩护制度要有一个充分的发展,有足够的基础之后,认罪认罚从宽才是一项比较安全的制度。但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好像就不是这样,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现得好像有点超前了,在前面的辩护制度的棋子没有落下去之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大幅铺开了,所以就会由此引发很多的问题。

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可以简单概括为“国退民进”,什么叫国退民进?也就是说公检法各机关的办案程序大幅简化了,尤其法院的审判程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的权利就不保障了,不意味着程序公正的标准就降低了。留下的这一部分工作要有人顶上,由谁去顶上呢?国退了之后民要进,这里边最重要的一个力量肯定就是辩护了。律师辩护的力量要顶上去,没有顶上去的话,整个法治的程度是要降低的。所以在我看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大幅铺开之后,刑事辩护是欠了很多债的,所以接下来要去还债的,有许多的工作是需要辩护律师去做的。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铺开过程当中,我们讨论的特别热烈的很多问题,把这些问题拿给外国人去讲,他可能都听不懂什么意思,他会觉得很奇怪,你们为什么会讨论这种问题?比如,此前我们讨论的一个很具体的问题;被告人认罪了,辩护律师还能不能做无罪辩护?因为我们次序走错了,所以就会产生一些特别有中国特色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美国就没有出现,因为被告人的认罪结论,是在前期检察院跟辩护律师充分磋商的基础之上所形成的,所以在被告人认罪之后,律师就不太可能再去做无罪辩护。但是我们没有这样的过程,所以就会出现上述问题,这个问题在我看来解决不了,因为次序走错了。在该还的债没有还完之前,这是解决不了的一个问题。还有一个跟认罪认罚有关的问题是,被告人认罪了之后,能否又以判决太重为由去上诉?认罪的被告人的上诉权要不要受到限制?如果在国外辩护制度比较成熟,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既然前面已经给了你那么多充分的权利,从补偿平衡的法则去衡量的话,在立法论上是有理由对他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但是这个问题到中国它又变成了一个中国特色问题,为什么?因为前面没有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这种情况再剥夺被告人最有力的上诉权,是极其不合理的。出现这样一个进退维谷的境地,实际上就是因为我们走错了次序,所以接下来要还债。

我讲的第二点是要还哪些债?前面很多专家在发言的时候都特别强调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审前的辩护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我特别赞同。接下来我们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审前阶段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关于这个问题我此前做了一定的研究。我的一个基本看法是,从1996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律师可以参与到侦查阶段了。到了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又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资格。这样看起来好像我们的辩护在审前阶段已经完全铺开了,但为什么我们感觉还是存在问题?仔细去分析一下我们国家所谓审判之前,侦查、追诉阶段的辩护权发展到什么程度。我以前写过一篇小文章,在文章当中对这个问题有一个基本的评价叫做,我们审前的辩护是抽象肯定,具体否定。也就是在抽象意义上,从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请律师。但是再仔细考虑一下,这么重要的一个权利,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说哪一个环节缺少律师辩护就不行,少了就会影响到这个环节的?比如说影响取得证据的效力以及这个环节的合法性?你会发现没有。也就是说抽象上说,审前辩护特别重要,但实际上每一个环节离了它都可以。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实质上就是否定,怎么从抽象肯定推进到具体肯定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从规范性后果的角度考虑,也就是如果没有审前辩护,会导致一系列规范性后果。做一个比较法的考察,会发现国外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像我们这样笼统地以诉讼阶段为单位,而是把辩护权落实到一系列的关键环节,每一个关键环节没有律师就会导致关键环节的合法性出现问题。所以刚才我们也讲到了辩护律师全覆盖,尤其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我觉得所谓辩护律师全覆盖,不仅仅是满足于每一个案件都要有律师,甚至有一个值班律师好像就叫全覆盖了。所谓的刑事辩护全覆盖,要以诉讼环节为单位,要让辩护能够真正渗入到一系列具体的诉讼环节当中,那才叫全覆盖。谢谢大家。

首届“当代中国刑事辩护高级论坛”回顾|孙远教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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