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业 当以律为矩​——《陕西省律师条例》亮点解读

11月1日,一部关乎全省律师执业权利、备受关注的条例——《陕西省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今年7月28日,《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共8章60条6万余字,进一步完善了陕西的律师法律制度,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促进律师队伍良性发展提供了地方立法支持。

从2012年启动调研,到如今颁布实施,《条例》的诞生过程,标记着陕西法治建设的10年里程,其施行将作为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的新起点,推动陕西律师事业驶入全面发展“快车道”。

那么,《条例》对推进陕西律师工作有何意义?在保障律师执业方面有啥实招、硬招?社会各界有何反响?连日来,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律师及相关司法工作者。

恰逢其时 意义重大

《条例》的最大亮点是规定了律师的政治定位、作用和与公检法司的关系,属于陕西省立法的重大突破。

“从2012年启动调研至今,这部《条例》的制定出台历经了整整10年,它凝结了无数人的心血,也见证着新时代陕西律师事业的发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韩永安说。

韩永安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律师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我国律师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此背景下,我省律师事业发展也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律师队伍迅速壮大,执业律师从2012年的4869人增长到今年10月底的16497人;律师事务所数量翻番,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律师法律服务从传统的刑事辩护、诉讼代理、非诉讼业务拓展和渗透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参与公共事务、服务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与此同时,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足、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和个别律师执业行为欠规范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业在新的历史机遇中蓬勃发展,我省将有关部门先后出台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意见》等一系列实践制度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把《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列入立法计划。

“我们先后整理了100多万字的立法资料,向129家律师事务所征集意见,多次进行省内外调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反复修改后才成稿。之后,经过省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通过。”对于全程参与《条例》调研、起草和审议制定过程的韩永安来说,他深知《条例》背后的艰辛和其深远意义。

“《条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和创新性,它的出台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党和国家律师制度改革政策和律师法精神的重要体现。”韩永安表示,无论是把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条例》,明确律师的政治定位和作用发挥,还是规定将律师服务业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是明晰律师事务所的主体管理责任,创新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和发展模式,《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促进全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我国律师法的修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韩永安说,《条例》的最大亮点是规定了律师的政治定位、作用和与公检法司的关系,属于陕西省立法的重大突破。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一条规定,韩永安分析,此规定深刻回答了我省律师的执业方向和价值追求,与过去把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有所不同,确立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凸显了律师的“人民”属性,对于引导律师全身心投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法治生活,具有重大意义。而且,这样的提法,在全国相同立法中属于首次,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守正创新 亮点纷呈

允许优秀专业人才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条例》中最受关注的创新点。

“这是一部弘扬法治、守正创新的《条例》,把有效的改革措施和成果用地方性立法确立固定了下来。”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陶克俭说。

允许优秀专业人才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条例》中最受关注的创新点。《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执业律师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陶克俭说,这一条让陕西成为继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后,国内第二个将“非律师合伙人”制度明文立法的省份。

对此,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闫玉新表示,近年来律师事务所改变了传统的“清一色”律师的人才架构,从其他行业吸引了诸多优秀人才,《条例》为专业人才进入律所提供了“制度上的突破”,允许专业人才成为律所合伙人,解决此类人员的身份和待遇问题,为律所发展注入强大动能。

陶克俭表示,《条例》中允许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与陕西省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鼓励律师事务所探索建立公司化管理模式等内容,无一不是在充分考量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实践后作出的创新举措。这些规定为进一步创新预留了空间,为打造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提供制度支撑,突出了新时代陕西律师工作的特色。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赵黎明说,《条例》创新了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和发展模式。第二十八条明确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探索公司化管理模式”,这意味着各律所可结合自身情况,找到更适合发展的管理模式,律所模式有了更多可能性。同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等方式兴办企业,不得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此规定对之前律师行业管理中律师或律所经商、律商不分现象进行了纠正,明文禁止律师担任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职务,严禁律所从事投资经营行为。

赵黎明表示,《条例》还对县级以上政府支持和保障律师事业发展提出立法要求,并明确要将律师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为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履职提供法律顾问等辅助性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政治定位。

规范严明 保障周全

《条例》中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调查权和申请调查令权,将律师调查令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属于全国首创。

最让陕西律师行业振奋喜悦的是,《条例》全面加强并提升了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和监督管理水平。

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条例》从第三十一条开始,用了13个条文专章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

韩永安分析,《条例》中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调查权和申请调查令权。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公安、海关、金融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核实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是对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自行调查权的深化,这一条规定来源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4月联合16部门推出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将其中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提升司法公正效率有明显促进作用的制度成果上升为地方性立法,为今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意义重大。

“《条例》中又一亮点应该是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我们看到《条例》中有不少条款都在积极回应近年来律师执业中的困难。”闫玉新说,《条例》从各个环节设置关于保障律师权益的条款,比如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刑事律师的“会见权”不受限制,并明确律师的会见时间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同时《条例》要求“人民法院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下,经律师申请,可以调整开庭日期并及时通知律师”等,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总体性的法律依据。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令。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将律师调查令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属于全国首创。”赵黎明表示,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将保障律师调查权依法行使,进一步减轻法院审判负担,准确高效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无裨益,且该条明确要求法院“书面告知”不同意理由,体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工作中的平等、尊重。

另外,对于《条例》中关于执业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的条款,陶克俭表示,这些规定为构建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合法合理的良性互动关系,推动建立法治共同体之间“清”“亲”关系提供了法律遵循。(记者 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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