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当事人保密义务:律师是否应该把“灯下黑”亮出来?

经常听到有些人赞扬某位律师水平高,说律师厉害,能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白的说成黑的(后文会讲这两句话含义截然不同)。如果反过来听,这也是另外一些输了官司的当事人抱怨律师的话。当事人由于诉讼结果与自己感知的“公平正义”存在差距,不知如何表达,只能“黑”一把律师,认为律师拿走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公平正义”。我认为这种感受用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表达更为准确,而归责到律师身上则是因为许多人对律师这一职业并不了解。

任何人都不能“变黑为白”,律师也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说这种“黑”并不构成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黑”,这可能导致当事人认为的“黑”没有在裁判文书得到认可,因此其认为律师能把“黑说成白”。这种情况常有,是法律严谨性的体现,同时也是律师这一职业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变黑为白”这一描述过于口语化而广为传播,并不合乎实际情况。

而把“白说成黑”除了上面的理由外,还有可能这块“白”被遮挡而产生“灯下黑”这也是本文主探讨的主要问题。《律师法》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同时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文本解释的角度看,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与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可能存在重合,即法律赋予律师不主动揭开这个“遮挡物”的权利,这也是本文探讨的基础(换言之,与案件事实相关内容并非律师保密义务客体的观点不在本文探讨之内)。许多人对此并不知晓,导致律师好像具有了把“白变成黑”的特殊技能。

一、作为代理人首先需要明确法律是否赋予当事人将“与案件审理密切相关的事实”通过被动或主动遮挡成为“灯下黑”的权利?

首先,2020年5月1日施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而能否进行遮挡或是否追责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是否做了陈述。如果当事人没有就相关事实进行陈述,被动保持“灯下黑”的原状并不在承担法律责任之列。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有被动保持“灯下黑”对权利。

同时,当事人也有就已经披露的内容进行主动遮挡或补救的权利。如当事人在调解和审理前准备阶段已经把“灯下黑”亮出来了,法律也允许其主动进行“遮挡”或进行补救。例如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庭前调解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及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提出不同意见的,在庭审中法律赋予其主动重新遮挡和补救的权利。

以上两种情况可能让人们产生“白变成黑”的感觉,更准确的说,是“白”被遮挡了,成为“灯下黑”

二、律师是否有权利遮挡和主动补救,使得“白”被遮挡而成为“灯下黑”?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向他人披露涉及案件审理需要查明事实,同时要求律师对此保密,律师是否有权利遮挡和主动补救,使得“白”被遮挡而成为“灯下黑”?从这个角度可以更准确的描述人们眼中“白说成黑”,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律师法》赋予律师的“保密义务”,更准确的说是未被披露事实和通过其他证据推翻当事人已经认可的事实,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理念产生了冲突。

(一)当事人从始至终未就相关情况进行陈述,律师能否掀开遮挡物?

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未就该事实进行查明,依据其他证据进行判决,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对当事人有利的“灯下黑”。在此过程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显然不宜主动披露,只能就查明的案件事实发表代理意见。

(二)如果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该事实涉及当事人不愿披露的内容,律师能否以保密义务为由继续“遮挡”?

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往往在庭审前知悉案件事实,可以提前鉴别当事人不愿披露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如果涉及到案件事实,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披露,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拒绝陈述,但绝不可以故意做虚假陈述。同时应当告知拒绝陈述和故意做虚假陈述的后果。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承担拘留、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作为代理人应当就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据和事实发表代理意见。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律师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人或者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出庭,律师更应该谨言慎行,保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避免自己触碰法律禁止的红线。律师代理时更应当全面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做好相关记录,与相关工作人员密切沟通,必要时要求经办人员出庭陈述。

总之,律师代理案件时,不存在“将黑说成白”,而当“白”被遮挡产生“灯下黑”的情况极少,而正因为这种情况极少才导致有些人不理解,产生“变白为黑”的谣言。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如同在刀尖上行走,更应该审慎行使相关代理权限,发表代理意见,纠正“变白为黑”或者“变黑为白”的传言,兼顾保密义务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理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实体和程序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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