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 合伙人
案例场景
明明和鹏鹏的爷爷共生育了二个儿子分别为大明和大鹏,明明是大明之子,鹏鹏是大鹏之子。爷爷早年丧偶,未再结婚。在1998年爷爷全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1套商品房。2017年4月份爷爷去世了。2018年1月份大明拿出一份父亲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 大明要求按“遗嘱”载明的内容,由其子小明一人继承父亲权属的杨浦区房产。为此,大鹏来咨询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崔迎春律师。 大鹏向律师咨询父亲留下这份“遗嘱”有效吗?他不想认可这份“遗嘱”,他认为父亲遗产他和鹏鹏应该也有一份的。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崔迎春律师解答
大鹏的父亲留下这份“遗嘱”的内容,是将遗产赠与给孙子明明,孙子却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它不是一份“遗嘱”,而是一份“遗赠”,而遗赠是有时效。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律师墙裂提示:“遗赠”是有时效性的!!!!!!大鹏父亲留下“遗赠”是否有效,取决于明明是否符合“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曾经明确表示过愿意接受遗赠!”
如案例中的孙子明明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曾经明确表示过愿意接受遗赠,那么,遗赠就是有效的!但如孙子明明未在两个月内表态,遗赠则失效,爷爷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遗嘱与遗赠,你分清了吗?崔律师教你简单记住二者的区别!
1、主要看接受遗产的人,是否是法定继承人范围。
遗嘱:接受遗产的人,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遗赠:接受遗产的人,为非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部分。
2、对于遗嘱而言,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遗赠是有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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