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律师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及时疏导,对其走出犯罪阴影有何影响?

未成年的李某因好友王某被吴某打了耳光。王某和李某携带刀具前往吴某处解决纠纷时将吴某刺成重伤。援助律师会见被告人李某时,李某谈话中流露出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和希望。

援助律师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及时疏导,对其走出犯罪阴影有何影响?

律师当即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并列举许多犯罪后吸取教训事业成功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例,使其走出犯罪阴影,坚定了生活信念。

随后,律师与李某的母亲及学校、社区进行走访了解到李某成长在一个单亲家庭,从小由外婆抚养长大,李某进看守所之后,他的外婆却因此生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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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对李某耐心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谈到其外婆去世时要求他努力改造,好好做人的临终遗言,李某流下忏悔的泪水。李某判刑后在狱中写给其母的信中表示一定会痛改前非,决不辜负长辈的期望。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援助律师在案件诉讼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方位的说服教育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援助律师责任心不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就不可能在审前和庭审中对李某进行特殊教育,李某的思想觉悟和良知可能依旧沉睡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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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基于生理或肌体等自然方面的因素处于特殊地位,需要特殊的保护。未成年人行为与成年人行为的区别不仅是年龄上的差距,也在于其身心发育的本质差别。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应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和教育,而不是威慑和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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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即《北京规则》)5.1规定:“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确保对少年犯作出任何反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这条规则明确了世界各会员国对未成年罪犯的特殊保护态度。

我国2007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待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也明确提到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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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规定彰显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而指定辩护制度正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特殊保护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将罪错少年从成人刑法体系中解脱出来,并积极主动地处理案件,查找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寻找教育最佳的切入点。因此,少年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特别需要援助律师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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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针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社会背景和犯罪原因进行家访和社会调查,把被告的客观情况提交法庭,以便法庭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考虑,以及律师配合法官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做好社会回归教育,并通过刑事和解等多种途径,提高未成年被告人对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人生观和消除负面影响,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

为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况,向C市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查阅了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2003年——2008年的案件数据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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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市法律援助中心和部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随机抽取了部分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法律援助律师、法院法官进行调查走访,着重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分布、流程、辩护、法院釆纳、质量情况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近六年来,C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从2003年的3236件增加到2008年的4017件。从统计数据来看,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占全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50%以上。

2003年指定辩护比例达到了83%,2008年的指定辩护比例为63%。显而易见,刑事指定辩护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中占有半壁江山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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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D区检察院和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了在审查逮捕程序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的联合案件试点尝试,其成果最为突出。

D区法律援助律师在参与87件11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侦查阶段案件,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采纳,检察机关的批捕率与同期相比下降了22.93%。

如未成年人陈某盗窃案,杨某在D区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并将其邮政储蓄卡盗走,并于当天下午8点邀约何某帮其取款。何某便找来陈某帮忙,陈某在一家邮政储蓄所以被害人李某的名义取款4万后交给杨某。陈某被捉获之后,在审查批捕阶段便通知法律援助律师介入。

援助律师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及时疏导,对其走出犯罪阴影有何影响?

援助律师通过调查核实认为陈某事先没有共谋,且不知道其取钱的储蓄卡系盗窃所得,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认真听取法律援助律师意见,认定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批准逮捕。

在这样的试点工作中,D区检察院批捕人数有明显下降。援助律师在侦查批捕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的人权保障。

虽然C市法律援助在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改革的工作中有一定成效,但在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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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辩护效果堪忧

C市法律援助中心五年来共办理未成年人一审刑事指定案件101件。虽然律师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对法院案件审理和判决形成了一定影响,但辩护效果令人担忧。

法院在处理免予刑事处罚案件时非常的“慎重”,主要考虑侦检机关超期羁押的国家赔偿问题。本应作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为了“迁就”审前羁押的期限,而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被告人被羁押多久,就判处多久的刑罚)。

援助律师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及时疏导,对其走出犯罪阴影有何影响?

减轻辩护案件占整个未成年人指定案件70%-80%的,其中60%的减轻案件受到法院釆纳,与前两种辩护案件相比,法院采纳情况相对较好。

其一、指定辩护中律师的提出认罪态度好、初犯量刑意见极容易为法院判决所采纳。

但当涉及到自首、立功、缓刑适用、防卫过当、罪名不当等有价值的辩护观点时,即便有些辩护意见提得有理有据,但法庭不愿坦诚接受律师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不提及也不解释为什么不采纳辩护意见的理由。

有的在判决书中表面上不釆纳有价值的辩护意见,但事实上却以认罪态度好等“万能意见”的名义吸收了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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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律师在庭审前没有调查取证,而法院不同意釆纳辩护人观点。

如律师提出未成年被告人立功情节,却没有相应的立功证据,法院不会采纳立功的减轻情节意见。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指定辩护律师提出有价值的辩护意见非常有限,辩护的水平参差不齐,对刑事案件事实及证据均不能提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利益的有效辩护观点,而只提一些初犯、偶犯等无关痛痒的辩护意见,漠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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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庭审案件的指定辩护集中在实体法上的辩护,而从程序法进行辩护的指定案件根本没有。

在我国程序性裁判还未发育的今天,律师的程序性辩护也举步为艰。

(二)指定辩护律师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

认为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指定辩护人由于时间或经济利益驱动原因,在辩护中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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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指定辩护人会见被告时有敷衍行为。不少指定辩护律师一次会见多名被告人,会见一名被告人的时间大约在半小时左右,有的甚至不会见被告人。开庭时仅凭起诉书和平常的办案经验当庭辩护,应付指定辩护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审理时常常出现辩护方向偏离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款,抓不住辩护要点,造成错辩、漏辩现象。

如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抢劫、盗窃案中,被告人王某生于1992年9月,在2007年4月期间参与了3次抢劫及1次盗窃活动,公诉人对王某的抢劫和盗窃行为一并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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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项重罪才承担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时未满16周岁,不属于八项重罪之列,不应追诉其刑事责任。

然而,由于援助律师在庭审前仓促会见王某后便参加开庭,加之庭审时律师对王某的年龄和盗窃的作案时间没有仔细询问和分析,在法庭上未作出王某的盗窃行为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辩护,造成漏辩现象。

其二,指定辩护人庭前无调查取证。由于庭前辩护人并未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取证,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意见时建议说服力弱,法院对非监禁刑和立功、自首等的建议不予采纳,无法在法庭上为未成年被告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援助律师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及时疏导,对其走出犯罪阴影有何影响?

如未成年被告人黄某抢劫(致人重伤)案,未成年被告人黄某、王某、高某等人携带匕首凶器抢劫被害人卢某的商店,被告人王某和高某用匕首打击被害人头部致其重伤昏迷,作案时黄某在外放哨,三人共抢得人民币和财物。

援助律师没有经过调查李某的自首证据和个人情况调査,在法庭上提出的非监禁刑观点时,法院因证据不充分而未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其三,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过于简单,责任心不强。由于指定辩护人对未成犯罪案件草率马虎,在法庭审理阶段如同一个旁听者,沉默少言。

援助律师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及时疏导,对其走出犯罪阴影有何影响?

开庭之后又不及时提交辩护意见,即便有辩护意见也是千篇一律,没有对重要案情及本人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

如未成年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一案,指定辩护人未对法庭中争议最大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仅就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好等的辩护意见。寥寥数语,没有技术含量的辩护意见让被告人及其父母感到失望。

指定辩护律师在庭审辩护过程中不负责任的简单辩护或者泛泛而谈缺乏深层次的辩护意见,均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益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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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未成年罪犯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8,31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0.85%。而C市2006>2007年两年未成年罪犯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均在11%以上。

据2009年2月数据统计,C市法院未成年罪犯人数从1998年的1187人上升至2008年的2469人,上升比例达108%。未成年人犯罪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援助律师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及时疏导,对其走出犯罪阴影有何影响?

因此,未成年罪犯教育和社会复归成为当今少年司法的主题。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生活阅历浅、认知能力弱的特殊性,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适用区别于成年罪犯的特殊保护。

走访过程中发现援助律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导致在庭审辩护中辩护律师的教育挽救作用发挥不明显。

由于律师对未成年犯的特殊性认识不够,极少与法院、检察院共同配合在法庭中对犯罪的未成人做教育感化工作,而是作为一般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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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指定律师认为在开庭前和在法庭上对未成年犯进行法制教育是多余和重复,但在2002年的未成年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证实这一观念的错误性。未成年被告人秦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在看守所中伙同成年罪犯将一名同室罪犯殴打致死。

当指定辩护律师会见他时,秦某谈到未成年人不会判处死刑,杀人无所畏。看到他稚嫩的脸,却听到如此残忍的话,让人痛心。秦某是典型的心理畸形和法制观念淡薄。

我们不否认在每一个未成年人罪犯背后都有一个心酸的成长经历,但由于在他们成长中的各种因素,导致他心理和行为的偏差,甚至有报复社会的想法。

援助律师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及时疏导,对其走出犯罪阴影有何影响?

根据本案发生情况分析,其很大程度上在于第一次犯罪行为的法庭审理时的特殊教育彻底失败,让秦某在看守所中受到再次“感染”。本案就是未成年人特殊性认识不足所导致的严重后果。

援助律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前和庭中教育的基础是详尽的社会调查情况。然而,从2003年一2008年已办完结的案件归档卷宗中我们可以看到,仅5%援助律师有书面的8本案例,保存于C市法律援助中心档案室,案卷号2004刑字215号。

社会调查报告,有15%的援助律师虽进行个人社会调查,但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调查报告,其中80%的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中没对未成年人进行个人社会调查。

援助律师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及时疏导,对其走出犯罪阴影有何影响?

以上数据,这说明大部分援助律师没有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他们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普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混为一谈。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社会调查报告能全面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社会、家庭及本人情况,并且能有效配合法庭完成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

责任心强的援助律师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对未成年犯进行卓有成效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取得成功经验的典型案例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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