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运营商被指恶意骚扰网友,监管部门或涉“渎职”问题

短信运营商被指恶意骚扰网友,监管部门或涉“渎职”问题

近日,关于106短信运营商是否涉及“帮信罪”的问题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认为106短信运营商明知这些身份不明存在利用其提供的服务传播威胁、侮辱等不实侵权信心,还建立在利益的关系下为其提供通讯信息传输服务,这是很明显的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毕竟,如果不是这些106短信运营商提供的通讯信息传输服务,受害者也遭受不到这些犯罪分子的侵害。

还有的网友表示,以前经常接到106短信运营商给我发的垃圾信息,其中不仅有传播淫秽图片的,还有辱骂我们全家的,甚至还有一些非法获取我手机相册的生活照片,而使用106短信服务商提供的通讯信息传输服务给我发短信的这些人很明显是犯罪分子,而我们不相信这些犯罪分子发送的这些信息106短信运营商不知情,因为这不现实。

短信运营商被指恶意骚扰网友,监管部门或涉“渎职”问题

河南网友卢女士表示,这些106短信运营商只不过利用空包公司注册电信增值服务,甚至还有给我们发送短信的短信运营商处于“失联”的状态,去年,我因为收到一条非法把我的照片P成淫秽图片的短信,找到了河南一家106短信运营商的信息,结果我跑到这家短信运营商实际注册地址一看,根本没有这家公司,这个地址只是一家销售机械设备的门店,这让我感觉到非常的惊讶,而在这个时候,我们试问一下,监管部门在哪里呢?

南阳从事法律职业的网友表示,106垃圾短信”已不是第一次被曝光,数年前某“手机管家”就披露,垃圾短信中通过“106”发送的占比高达92%。在百度上以“106+垃圾短信”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返回结果高达500万条,因“106垃圾短信”引发的违法放贷、金融诈骗案件也并不鲜见,这些情况应该引起信息通信产业各方的高度重视!

短信运营商被指恶意骚扰网友,监管部门或涉“渎职”问题

该网友还表示,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尽快建立起“106”号段的常态化治理体系,涵盖“106”号段的申请、日常运营管理、年检、退出机制等全生命周期,实现每个步骤都有监管、都有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规范,确保“106”号段的良性运行。此外,建议由监管机构牵头,基础电信运营商共同研究“106短信”实名发送的相关规章制度,如出台相关法规强制要求在“106短信”中强制标注发送者实名,针对持续发送垃圾短信且整改不及时的机构,采取开出巨额罚单、法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严厉打击行为。

河南的张小姐向我们哭诉,最近这段时间以来,自己经常收到一些短信运营商发的短信,短信的内容大致都涉及到了佰仟金融,大致意思是我欠了佰仟金融的钱,要求我尽快还款,可让我感觉到非常疑惑的是,自己是2021年6月13日刚从国外毕业回国,他们硬要说我在2017年借了佰仟金融的钱,可问题是2017年我并不在国内,也从没有申请过任何借款,也就是因为这个问题,我多次致电佰仟金融客服但均未核实到相关的债务信息。

短信运营商被指恶意骚扰网友,监管部门或涉“渎职”问题

但是,我除看收到这些所谓的“催款”短信,我经常接到一些171、175、192号段的电话,在电话中他们自称为是佰仟金融委托他们对于我的欠款进行催收的,但却在我的要求下提供不了佰仟金融委托他们的证据,而我致电佰仟金融客服,他们客服也给我说他们并没有委托这些人催收,甚至还告诉我这些人是骗子,是冒充佰仟金融实施诈骗的。

可我疑惑的是,当我在电话中要求这些给我打电话的陌生人提供一下我欠款的证据或我欠款的债务清单,但就算如此简单的要求却依然遭到了这些所谓“催收”拒绝,这也让我感觉到非常疑惑,他们真的是催收吗?

在朋友的帮助下,我查询了这个短信运营商的相关信息,经查询,这个短信运营商是深圳一家名为“拓达迅科技”的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注册地址是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南区粤兴三道8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04层,没有参保的职员,我想问问这家公司的法人俞杰生先生,明知他人利用其公司提供的通讯信息传输服务实施犯罪行为,你们还向他们提供相关服务,以至于这些犯罪分子利用其提供的通讯信息传输服务完成对于受害者的侵害行为,这属于“帮信罪”行为吗?

短信运营商被指恶意骚扰网友,监管部门或涉“渎职”问题

所谓“帮信罪”就是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俞杰生先生你名下的“拓达迅科技”是否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又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这些技术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你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其中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和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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