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见证规则

一、什么是“律师见证”?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根据《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第1.2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故律师见证的时间限定于被见证法律行为发生之时,空间限定于律师本人所能亲眼见到的范围内。

二、律师见证的范围

上述制度明确规定了律师可以承办四类见证业务,包括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由此可见,律师见证的内容范围涵盖诸多方面,不仅是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事务,也与自然人紧密相关。例如,《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以及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考虑到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具有明确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遗嘱可能无效,而一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则会变为法定继承。在实践中,部分人会选择专业律师进行遗嘱见证,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三、律师见证的程序

基本的律师见证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首先,委托人选择的律师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并且基于利害关系原则,委托人不得委托其担任律师的配偶、近亲属、或配偶的近亲属为其进行见证。

其次,在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

最后,对于符合见证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对不符合律师见证条件或不属于律师见证范围,以及见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律师则不予见证。另外,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律师也不得进行见证。

2、审查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是律师见证的必经程序。对于收到的材料,律师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该义务不限于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及其来源等事项;还包括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或见证事项的需要,到相关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否则要对前述疏忽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当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应当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说明或进行补充。3、见证对于见证过程,须由律师亲临现场,亲眼目睹具体法律行为的完成。这一过程不要求律师进行分析、判断或者推理,而要求律师尊重客观事实,通过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保留下真实、完整、清晰的见证工作底稿。

4、出具《律师见证书》或《法律意见书》基于工作底稿,律师在委托见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律师见证书》。通常情况下,律师应当对见证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若委托人要求律师对具体见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意见的,律师也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对合法性提供意见。至此,整个见证过程结束。

四、较之于公证,律师见证的优势

区别于律师见证,公证是由公证机构依据《公证法》代表国家进行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定证据效力,两者各有利弊。相较于公证,律师见证有以下优势:1、委托人可获得增值法律服务。由于律师见证是基于委托合同,在与委托人建立关系时往往会对风险防范等事项进行分析说明,并且在律师开展见证业务的过程中,委托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要求律师提供更多服务,比如遗嘱见证后担任遗嘱执行人等。

2、律师见证有利于委托人权益实现。律师见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能够帮助委托人降低后续法律风险,为委托人增加法律救济途径,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律师见证符合日益国际化的社会发展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主体与国内主体之间建立了法律关系。律师见证业务在全球范围早已普及,而近年来我国对律师见证效力的判定也在法律实践中被进一步明确,对国际间交流合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来源:律墨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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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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