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伦原创 | 因爱生恨,坐牢又赔钱.

作者 | 陈丽娜

不知道是否还有人记得轰动国人的毁容案?5年前,19岁的安徽少女周岩因拒绝安徽合肥17岁中学生陶汝坤的求爱,陶将汽油泼向周某,造成了周岩面部、颈部、胸部严重烧伤,整体烧伤面积超过30%,经法医鉴定,周岩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而周岩的伤残等级,也被综合评定为五级。2012年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陶汝坤有期徒刑12年零1个月。在2016年3月22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岩毁容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陶某某赔偿周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万余元,由陶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岩179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万元),不足部分由陶某某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周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样的事件屡有发生。2013年10月4日因怀疑同居女友出轨,江苏男子唐某将21岁的女友杀死后分尸并抛尸大运河,2015年9月6日覃某因感情纠纷杀死林某,等等,那么这些摧残花朵的“恶魔”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笔者将从两个角度进行阐述。

第一,刑事责任的承担

就周岩案进行分析,虽然罪犯陶汝坤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仍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定罪量刑方面,陶某以故意伤害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1个月。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民事赔偿部分

陶某在实施犯罪的时候还是未成年人,所以连带其父母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1条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陶某行凶时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是审判时已经满十八周岁,具有经济独立的能力,所以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而其由于被判刑12年多,并没有实际工作的可能,因此为了保障受害人周某的权利,也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虽然没有明确采用连带赔偿责任的字眼,但实际上阐述了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故合肥市包河区判决由陶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完具体的赔偿义务人之后,我们了解一下对于受害人,侵权人应赔偿具体项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具体的赔偿计算标准,各个地区也有所区别。就拿金华地区来说,2016年5月1日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就对各项赔偿计算方式、数额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陶某一时的冲动却换来了如此沉重的代价。不仅陶某要受到处罚,其父母也受到也相应的“惩罚”。在青春期,希望父母能多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也更希望大家在处理感情纠纷时切勿冲动行事,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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