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简要解读之三

一、保密义务

501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43条相比,扩大了保密义务的范围,由原来的“商业秘密”扩大为“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当根据合同的不同阶段或者违反保密义务发生的阶段具体确认。

如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如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构成违约责任;如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构成后契约责任,此时有可能是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往往择其一主张。

二、合同生效时间

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44条相比增加了新规则,主要借鉴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内容。

第一款是同时成立的原则。合同生效包括承诺生效、合同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承诺生效的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合同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成立与生效不同时发生。

第二款中,虽然合同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未完成批准等手续的,影响合同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合同未生效,不影响报批条款的效力。义务人仍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批准等手续。如果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未完成审批等手续,使得合同无法生效,应对对方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无权代理的追认拟制

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多多有话说】

原合同法中无本条规定。本条是对总则编171条的衔接规定。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尽管被代理人没有明确追认,但是被代理人实际上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接受对方的履约行为,被代理人以

实际行为表明已经接受了该合同订立的事实,并承认合同的效力,则被代理人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后果,负担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善意相对人也不得对该合同行使撤销权。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

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多多有话说】

原合同法中无本条规定。本条是对总则编65条的衔接规定。合同的效力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如否如果涉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合同应当确认无效;如果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根据撤销权人的意志确定是否撤销;如果效力待定,也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处理。如果不涉及上述问题,合同有效。而不能仅仅以合同超越了经营范围主张合同无效。

五、关于合同效力的援引性条款

508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多多有话说】

原民法通则和原合同法之间,曾存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和合同效力规则双重规制的情形,并且在部分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如原民法通则关于欺诈胁迫的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合同法 需要区分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还是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利益的欺诈胁迫,前者无效合同,后者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因此,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合同编补充规定。因此,在确定合同效力时,先适用合同编,如果合同编未规定的,再适用总则编。

六、履行合同原则

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60条规定,新增了第三款履行合同需要遵守绿色原则的规则。

本条共规定了三个履行原则,即

1. 信守原则。信守原则包括适当履行、全面履行。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协助履行、经济合理。

3. 绿色原则。目前看起来绿色原则是软义务,可能通过侵权角度进行救济。

七、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合同

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多多有话说】

本条规定在原合同法62条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1. 关于质量要求,一般通常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因此相较于原合同法62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该规定不仅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放在同一层次,而且把国家标准视为质量要求的最高标准,这与客观事实不符。民法典511条对此进行了修改。

2. 关于履行费用不明确的,增加了“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该规定更加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八、网络交易电子买卖合同的商品交付事件

512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多多有话说】

网络购物通常是出售方选择快递公司,因此在途风险应该由出售方承担。如果买受人选择快递公司,原则上物品交付快递公司,风险即发生转移,也就是第三款中的“另有约定”。

九、金钱债务履行方式

514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多多有话说】

原合同法中未有此约定。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币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十、选择之债

515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多多有话说】

原合同法无此规定。选择之债是个新规则。

1. 必须预先确定数种给付债务;

2. 必须在其中择其一为给付。

选择之债再经过选择后变成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才能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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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简要解读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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