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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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政剧爱好者,大家平常看港剧的时候,有没有发现有的律师叫做律师,而有的叫做大律师,这个“大”律师并不是指这位律师的地位或者资深程度,而是香港法律专业的分支。今天跟大家分享香港的律师和大律师的区别。本文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香港律师分支模式的历史缘由

二、律师和大律师的区别

三、大律师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

四、大律师是独资执业

五、大律师须遵守“不可拒聘原则”

香港律师分支模式的历史缘由

除了个别司法区的法律存在差异外,在全球,法律专业大致分为“混合”及“专业分流”两种模式。例如中国和美国便是采用“混合模式”,当地的律师一律以“受托代理人”(Attorney) 的身份执业。有些司法管辖区则采用“专业分流”,法律专业分为“律师”和“大律师”两个分流。

大律师专业源于英国,在十三世纪初,“大律师”最先冒起,然后,法律专业发展至“律师”和“大律师”两个分流。目前,除了英格兰及韦尔斯外,其他的司法管辖区如爱尔兰、北爱尔兰、苏格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南非仍然沿用“专业分流”。

香港过去是英国殖民地,法律专业承袭英国的传统司法制度。1844年,香港制定首条《最高法院条例》,赋予当时的最高法院委任大律师及律师的权力。自此香港的法律专业便朝着“大律师”和“律师”两个分流发展。自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区基本法》订明“一国两制”,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续。

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制度介绍

律师和大律师的区别

香港的法律专业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又称讼务律师)和律师(solicitors,又称事务律师)两分支,执业范围有清楚的划分。

律师的出庭发言权是受到限制的(例如不能代表当事人于高等法院的审讯中盘问证人或于终审法院的聆讯中发言;当律师会完成拟定基本规则后,律师将可在高等法院享有发言权,可以进行审讯 )。

在诉讼方面,律师可以 (i) 代表当事人出庭应讯,或 (ii) 提取当事人的指示而再委讬大律师出庭应讯(如案件在高等法院或终审法院审理此乃必须之法律程序)。除处理诉讼外,律师亦会处理一般法律文件如草拟合约、准备楼宇买卖协议或遗嘱等文件,律师亦可为顾客担任法律顾问。

大律师在所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均享有出庭发言权。大律师专门从事诉讼工作及代表当事人出庭发言,但亦会代顾客草拟法律文件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执业大律师不能同时成为执业律师。

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制度介绍

大律师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

大律师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除了一些专业人士或机构在法例上容许他们直接委聘大律师外,市民须透过律师转聘大律师。市民不能与大律师有直接的合约或委聘关系。大律师须与当事人的关系保持距离,这转聘制度令大律师可专注钻研法律,一心一意地“打官司”, 而律师则担当中间人为大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大律师作为法律执业者,若跟当事人有太紧密的联系便有可能会产生偏颇,影响其对案件的客观性。

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制度介绍

大律师是独资执业

大律师是独资执业,这与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不同,大律师不能与其他大律师合伙经营,亦不可成立公司,这一切都是为了保持大律师专业的独立性。假若大律师可以合伙,他可能会受其他合伙人的制肘,需要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和意见。试想想,假如一名客户因某大银行职员疏忽而引致损失,决定向银行提出控诉。该名当事人向合伙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求助,其中一名律师认为银行需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与此同时,有多个楼盘开售,其他合伙人计划扩展按揭业务,不欲开罪某大银行,以免影响日后的合作。在这情况下,不单该名律师受到影响,更重要的,限制了当事人诉诸法律、寻求公义的权利,亦剥夺了聘用该名律师的机会(他可能是处理这宗索偿的理想人选)。

大律师虽是独资经营,但他们亦习惯“群居”。他们很多时会共同租用办公室(chambers)共享资源,平均摊分支出,亦可互动和交流。有一点必须要留意,大律师是“个体户”,各自执业,只共同分担支出,不能分享利润。

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制度介绍

大律师须遵守“不可拒聘原则”

大律师须遵守“不可拒聘原则”(Cab-rank Rule)。只要客人愿意付某大律师的费用,而案件是其执业范围,不论案件的类型、性质、长短和复杂程度,他都不能拒接案件,正如人们“打的”一样,的士司机不能拒载,除非大律师在处理该案时存有利益冲突或知悉一些机密的数据影响他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否则不可拒绝处理某些案件。

大律师不能以客户的政治、道德和其他背境而拒绝处理某些案件。例如他不能以讨厌性侵犯者为由而拒绝为其抗辩。“不可拒聘原则”的理念是在法庭判决之前,无人能判定某人的“对、错”。在“抗辩制”下,法官才能判定“对、错”。大律师的责任是协助法官,有效地陈述己方理据,法官在听取各方的论据和证供后,作出判决。“不可拒聘原则”确保每人都能受到法律保护。

结语

香港律师不但可以做律师,还可以做“暂委法官”或“外判检控官”,使得这种融合成为一种必然,名副其实的法律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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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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