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宏律师今日感言||终极刑辩力是现场生成的建设性力量

张王宏律师今日感言||终极刑辩力是现场生成的建设性力量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张王宏律师今日感言||终极刑辩力是现场生成的建设性力量

刑事辩护的难度,在于要说服的对象,和你的观点是对立的。这决定了,刑事辩护的终极说服力,在于高效生成法庭上的建设性力量。所以,虽然法条与关联知识、案例的搜集是很重要的,但刑事辩护,绝不等于是简单的法条罗列、机械的关联性知识的堆砌、自顾自的事实陈述,那样会成为祥林嫂,会成为愤怒的公鸡。那样也会让对方和裁判者如坠五里雾里,或陷入情绪化的对抗,而不是聚焦于问题的辨析。

终极辩护力的形成,在于基于证据掌握基础上的贴切法律分析、精准法理运用、细致逻辑说理,以及区别法律事实的独到判断。其基础,必须要全面掌握证据。这时,你会发现,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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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对于无罪证据、罪轻证据,要系统排列组合,按照法律构成要件或分别从主客观的角度,或主体、行为认定错误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由重到轻、由主到次、由客观到主观、由浅至深等顺序展开。

然后,尤其要注意的,是对有罪证据、罪重证据,不能绕着走。对不利证据的分析,说服的核心,要从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上,进行基于法律、法理、常识、经验、逻辑的审查,进而,作出独到的判断、演绎、表达。从这一点上看,终极刑事辩护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有时,确实具有不可替代性。

就金融犯罪辩护来看,如何阐述清楚,应从行为当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判断,而不能从变化之后趋于更加严格的行政法规,评价之前的行为当时的行为。如何防止,以静止的、片面的、孤立的眼光,以偷换概念、忽视时空转化以及以事后观点,作出基于生活经验、基本逻辑、社会常识,都不应认定为犯罪的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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