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期限是多久

有个案子,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被刑拘32天后,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局遂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中载明“因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继续侦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当事人出看守所之后,心情是高兴的,但是也有忐忑,于是问办案民警;继续侦查期限是多久,案子多久又会重新提交到检察院去审查批捕?民警答复道;继续侦查期限是两个月。两个月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当事人心情有点焦虑,不停问律师案子有没有移送到检察院,律师也跟进了,发现案件材料并未移送到检察院,当事人就对法律规定中的继续侦查期限有了疑虑,在此,我略总结如下。

侦查期限两个月的规定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此条规定是针对的逮捕后的侦查期限,并不是规定不批准逮捕后继续侦查期限。

2020年9月最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7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此处只是明确了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并没有规定继续侦查的期限,故实务中会出现案子一直挂着,久久未侦查终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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