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诉离婚争取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的简要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并全程参与法庭审理,简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1.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均认可自2017年年底开始分居,至今显然早已分居满两年;

2.被告在回答是否同意离婚的问题时,答有条件的同意离婚,即被告对离婚的态度是同意;

3.双方离婚案件经一审、二次一审、二审等多次诉讼,进一步说明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判离婚。

二、孩子抚养权应判归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

1.共同房产因由原告名下公积金贷款购买,且由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偿还贷款,为便于房产分割,应判房产归原告所有,基于居住的稳定性,婚生子应由原告直接抚养;

2.通过法庭调查可知,原告工作岗位为行政内勤,相比被告的销售岗位,工作稳定性好于被告,从而收入稳定性优于被告;

3.通过法庭调查可知,原告经济收入相对优于被告;

4.婚生子判归原告直接抚养,原告父母及原告本人愿尽心尽力为其创造、提供更优越的生活环境,愿积极协助实现被告的探望权。

三、共同房产应判归原告所有。

1.共同房产因由原告名下公积金贷款购买,且由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偿还贷款,为便于房产分割,应判房产归原告所有;

2.通过法庭调查可知,双方仅对房产、车产、车位使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但对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未达成一致,应依法律规定的竞价、评估、拍卖顺序进行,而原告依竞价同意支付被告60万元,而被告仅同意支付原告56万元,由此亦应将房产判归原告所有;

3、在被告竞价确定金额56万元的情况下,原告愿积极支付被告房屋及其他财产折价款60万元。

四、原告无隐瞒其他共同财产的情况。

1.被告仅基于臆想便认定原告曾存款数额较大,无直接、间接证据予以印证,且基于现有的银行卡使用情况,一人持有多张银行卡司空见惯,多张未注销半休眠状态的银行卡不代表银行存款数额较大;

2.通过法庭调查的过程可知,原告本人在回答关于银行卡号的问题时的表现,充分说明的原告并无隐瞒客观事实;

3.原告仅是一公司行政人员,收入相对固定,更未从事其他商业活动、未有其他兼职工作,不具有巨额存款的可能性;

4、被告提交原告名下的银行卡,却未主动提交自己银行卡的明细,在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便臆断原告故意隐瞒其他共同财产,故其申请不应被准许。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能够采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代理律师:李振兴

2020年5月5日

二次起诉离婚争取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的简要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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