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一张借条能胜诉吗?

仅凭一张借条能胜诉吗?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杜加东)因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已就借贷关系形成合意,即双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签订了借贷合同,该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已就借贷形成了合意;二是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履行了借款义务。这两个条件是形成合法借贷关系的两个必不可少的闭合环节,二者缺一不可。

因出借人作为履行给付借款一方的当事人,证明以上两个条件成立、存在的证明责任自然在于出借人(即原告),下文中笔者将分别就不同情形展开论述,讨论仅凭一张借条,原告是否能够胜诉?

一、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被告自认了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如果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则原告仍然需要继续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所偿还的不是起诉的该笔借款或者被告根本没有还款;若被告只是口头答辩称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则法官内心确信一般会倾向于原告一边,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告抗辩并未实际借款的。出现该种情况,法院应当要求被告说明为何在未实际取得款项的情况下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如果被告的说明、反驳足以对借款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原告应当承担继续举证证明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其已向被告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根据该二条的规定,在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未到庭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中,法院可以拘传被告到庭,以查明案件事实。如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借贷关系真伪无法确定时,则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实践操作中,有人认为,应当适当考虑当地的交易习惯,对借贷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件可以适当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只要原告提交了借条就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中,才应当要求原告不但要提交借贷合同还需提交借款实际发生的证据。该观点根本性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无论借贷数额的大小,其法律关系完全一致,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也是一样的,况且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法律作出裁判,而不是依据交易习惯。

现实的审判实践当中,民间借贷案件形式多样、纷繁复杂,但不管形式如何变化,民间借贷关系需要具备的两个基本法定条件不会改变,法院应当综合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综合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被告的抗辩理由等因素,确定是否应当依据一张借条,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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