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买卖合同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后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要点】

电脑属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属不得销售的产品,以此为合同标的的买卖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买卖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双方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1日,神往网吧(系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向蒋某开办的电脑经营部(已于2014年4月注销)购买电脑26台,每台单价4060元,价款共计105560元。电脑经营部出具的销货清单载明:已收货款订金35000元,余款到2013年7月15日再付35000元,剩余货款在一个月后付清(8.15)。嗣后,神往网吧共支付货款91500元,余款14060元未予支付。

电脑买卖合同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后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神往网吧、徐某于2014年3月10日起诉蒋某买卖合同纠纷。诉称:2013年7月11日,因经营网吧需要,其向蒋某购买电脑26台,每台单价4060元。由于在使用中电脑出现质量问题,经查,该批电脑及配套设备均未经过国家强制3C认证,均无合格证,电脑内置电源无中文标识及生产厂家,根据有关规定,该批电脑属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请求判令将26台电脑返还给蒋某,蒋某返还催款。

诉讼中,经蒋某申请,法院委托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26台电脑的残值进行评估,该所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电脑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7月11日的价值为79170元。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神往网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26台电脑返还给蒋某。如不能返还,则按每台3045元予以赔偿。徐某对神往网吧不能清偿部分予以清偿。二、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神往网吧65110元。

【律师点评】

电脑(单台电脑除外)属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蒋某所售电脑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属不得销售的产品,故神往网吧与蒋某问的买卖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作为电脑经销商和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活动的购买者,蒋某、神往网吧均应当明知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蒋某、神往网吧对双方间买卖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双方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电脑已实际使用,神往网吧应承担相应的折旧费用,并由蒋某在所返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神往网吧系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徐某对神往网吧不能清偿部分,应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上述行政法规仅规定电脑未经认证不得销售,并未规定未经认证的产品即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神往网吧亦无证据证明其所购电脑属假冒伪劣商品,故对神往网吧、徐某称本案所涉电脑属假冒伪劣商品,不予采信。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编写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三十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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