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她被前夫的朋友告上法庭,背后原因是……

离婚后,她被前夫的朋友告上法庭,背后原因是……

本报记者 唐慧

“他借的钱,我没有偿还义务。”近日,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市区的孙某表示认可。

原来,孙某的前夫刘某多次向崔某借钱。2017年2月,仍欠崔某50万元的刘某,与崔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到后,刘某仍无力还款。紧接着,刘某与妻子孙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为追要借款,崔某将刘某与孙某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偿还责任。

运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偿还崔某借款50万元,驳回崔某对孙某的诉讼请求。

借钱后无力偿还,债主诉至法院

南皮的刘某与沧州市区的崔某是朋友关系。自2016年起,刘某就开始以生活需要为由向崔某借钱。

刚开始时,刘某向崔某每次借款几万元,后来借款数额越来越大。一年的时间内,刘某向崔某借了20多笔钱,借款总额达到130余万元。

后来,刘某虽偿还了一部分借款,但仍欠崔某50万元。

2017年2月,崔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与刘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向崔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

借款期限到后,刘某迟迟没有将50万元还给崔某。半年后,因感情不和,刘某与妻子孙某离婚。

2018年3月,为追要借款,崔某将刘某及其前妻孙某起诉至运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偿还责任。

前妻是否该还钱,双方产生分歧

崔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等证据。

崔某认为,与孙某离婚前,刘某以生活所需为由,多次向他借钱。现在刘某无力偿还借款,刘某的前妻孙某有义务还钱。

刘某表示,他并没有收到崔某50万元的借款。单凭一份借款合同,没有银行账户的流水,不能证明崔某将这笔钱借给了他。

崔某对刘某的说法并不认可。他认为,没有银行账户的流水,并不代表刘某不欠他这笔钱,况且借款合同上还有刘某、孙某二人的签名。这笔借款是刘某和孙某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债务,孙某自然有还钱的责任。

刘某说,在这份借款合同上,前妻孙某的姓名是他代写的,孙某当时并未在场。因此,这起官司跟孙某没有关系。

孙某认为自己不应该还款。她表示,在前夫刘某借款期间,她和刘某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对于刘某的这笔借款,她根本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法院审理判决,前妻无需还债

运河区人民法院认定,自2016年起,刘某多次向崔某借钱。到2017年2月,刘某向崔某借款达130多万元。在此期间,刘某还款80余万元。就剩余的欠款,崔某要求与刘某签订一份5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

法院查明,2017年7月,刘某与孙某因感情不和,在南皮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刘某所有,其他所有财产都归孙某所有,债务债权都归刘某所有。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崔某与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双方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这笔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刘某以个人名义所欠,数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孙某本人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崔某认为这笔借款属于刘某和孙某二人的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崔某要求孙某还款,证据不足。

2018年9月,运河区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崔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驳回崔某对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孙某无还款责任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亚明:刘某的前妻孙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或为法定抚养义务而欠下的债务。相关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形成共债共签原则。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刘某向崔某借款数额较大,已经明显超出家庭生活需要,且没有其前妻孙某事后的签字确认,因此,孙某对这笔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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