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卿律师∣赠与非儿戏,别好心办坏事

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因没能履行1100万捐赠承诺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吴幽自称因为前几年比特币爆仓,亏损严重,以及2019年之后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无奈拖延履行捐赠协议。吴幽向校方提议将其在镜湖基金占有的46%收益权捐赠给学校,被校方拒绝。中国矿业大学起诉将吴幽列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吴幽成了一名“老赖”。好心办坏事,双方走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其中有何缘由?关于“赠与”又有哪些我们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呢?

王少卿律师∣赠与非儿戏,别好心办坏事

赠与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赠与的种类包括:实物赠与、金钱赠与、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等。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赠与人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通俗讲就是只要赠与的金钱、车辆等动产没有实际交付,赠与的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可以随时反悔。在我经办过的案件中,就有赠与房产只有协议没有过户,离婚时法院将房产判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案例。

以书面形式将自有的房产赠与他人的只要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所有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是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除外。济南律师 王少卿,公众号:找说法儿【办案手记】离婚诉讼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房屋产权

但是任意撤销权是有限制的。对于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另外根据《慈善法》规定,对于公开承诺捐赠,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况,也不能撤销,否则受捐赠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为了防止曾经频繁出现的“开空头支票”、搞“假捐赠”秀的不良风气。吴幽在2019年参加校友会时属于公开承诺,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向母校捐赠1100万属于不可撤销的捐赠。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形,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所以说,单纯从法律角度分析,吴幽确实违反了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从情理上讲,作为吴幽的母校,中国矿业大学的做法也未免过于不近人情,至于是不是因为该校校长说的“对上级领导不好交代”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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