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首例!房主去世,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 12月1日讯(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黄金福)没有继承人,该由谁来处理遗产事宜?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莆田市首例指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莆田首例!房主去世,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6月20日,城厢区居民朱先生在去世前3天立了遗嘱:在自己百年后,将其所有的坐落西山安置房一套房屋赠与表侄范某某,坐落东圳安置房一套房屋赠与表侄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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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朱先生生前父母早逝,个人终身未婚,无儿无女,也无兄弟姐妹等第二顺位继承人,属于法律规定的无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朱先生在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无继承人,故范某某、林某某作为受遗赠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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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朱先生生前并未确定遗嘱执行人,也无继承人,依法应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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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于朱先生无继承人,故受遗赠人范某某、林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指定朱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城厢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符合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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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各地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基于社会现实和当前国情,《民法典》新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及其职责进行规定,明确在被继承人的财产无继承人时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福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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