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求子”骗局还有人信?偃师一男子被骗15万!

来源:洛阳中院

“重金求子”骗局还有人信?偃师一男子被骗15万!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2日,偃师市居民王某接到一通自称是香港25岁富婆的电话,电话中对方称自己老公丧失生育能力,而公婆又急需后代继承家族财产,若王某能成功使其怀孕,将补偿200万元,王某听后怦然心动,随即表示愿意帮助对方怀孕。该女子声称“重金求子”需要签订协议并需律师公证,需王某先汇款1000元公证费,王某随后向该女子汇款1000元。次日,该女子称已经乘机到达偃师某酒店,要求王某到酒店与其见面。王某到酒店门口后,该女子来电称需要公婆同意为由,让王某再汇款3万元表诚意,王某见状不假思索又向该女子汇款3万元。后该女子又以需丈夫同意并将补偿款追加到250万元,继续诱骗王某不断向其汇款。汇完款,该女子以种种理由不与王某见面。

同年7月12日,王某又被自称台湾的富婆,用类似的电话诈骗手法诱骗其钱财。王某受骗2次共计15万余元。

王某被骗后,警方一举打掉以毛某(另案处理)为首的“重金求子”诈骗团伙。该诈骗团伙分工明确,其中被告人吴某系在毛某指示下将部分账款转入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并通过银行ATM机将赃款取出交给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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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诈骗所得赃款,仍伙同他人帮助取现、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吴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弥补受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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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天上不会掉馅饼”,贪财好色终受骗。本案中,受害人王某轻信“重金求子”的谎言,在贪欲的支配下先后2次给诈骗犯汇款,最终导致上当受骗。被告人吴某明知是他人诈骗钱财,仍伙同他人帮助取现、转移,虽然其没有直接占有赃款,并对自己的行为万分后悔,但其行为仍构成犯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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