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去世后 继子女能继承其遗产吗?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庄德通 报道

再婚,是男女双方重新追求幸福的另一个开始。很多时候,这也意味着两个家庭的重组。某些法律关系处理不好,可能会带来诸多矛盾和纠纷。继子女的遗产继承权问题,就是典型的一例。那么,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民法典系统化规定继子女继承难题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强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都规定了遗产继承人,而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有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权利。

不过,现实中,扶养关系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另外,如果继父母离婚后,扶养关系的认定,也会比较复杂。

张志强介绍说,在现行法律中,涉及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较多,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关系涉及婚姻法,近亲属相关问题涉及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遗产中的不动产涉及物权法和担保法,遗产的合同债权涉及合同法,侵权致人死亡涉及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这些民事法律规范经编订纂修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编,上述法律规范同时废止。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加系统化,更加适用。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会成为原被告争议的重要问题。

而在遗产范围界定上,民法典则有所改动。继承法第3条是以列举式为主,民法典继承编则改为概括式。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陈苇在此前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这是因为列举式的规定存在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的种类会不断增加,势必超出现行继承法中列举的财产种类。

此外,相比现行法律,民法典继承编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并且扩展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了遗赠扶养人范围等,也会对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等相关问题,产生影响。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可继承遗产

郭晓刚与韩丽是再婚夫妻,郭晓刚与自己的前妻有一个女儿郭彤。离婚后,郭彤由前妻抚养,而韩丽则带着自己的女儿刘田与郭晓刚生活在一起。

2013年11月25日,郭晓刚病故,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这就导致了韩丽、刘田、郭彤以及郭晓刚的母亲索春之间的遗产纠纷。其中,争议较大的就是刘田是否具有继承郭晓刚遗产的权利问题,即双方是否形成继父、继女关系问题。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洛阳市老城区法院认为,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育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郭晓刚与韩丽登记结婚时,刘田已年满18周岁,且无证据证明刘田的生活费、教育费是来源于郭晓刚。所以,刘田与郭晓刚之间未产生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另外,据张志强律师介绍,根据继承法第14条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审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田在韩丽与郭晓刚结婚时已年满18周岁,且长期在外上学,不能与郭晓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继子女关系,不能作为郭晓刚的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再有,郭晓刚住院及去世期间,刘田还在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就读,因此不属于继承法第14条酌情分得遗产权所规定的情形。

而在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同类案件中,虽然四名继子女在继父与母亲结婚时均已成年,但两级法院均认为,在长达14年的日常生活中和继父生病住院治疗期间,四名继子女均对其尽到了赡养义务,与被继承人之间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参加遗产继承。

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还能继承遗产吗?

除了上述案例,还有一种典型情况是,如果继父母婚姻关系再一次破裂,继子女还能继承遗产吗?

对此,张志强律师介绍说,继承法和民法典都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如果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再一次破裂,在双方离婚时已经约定各自抚养各自子女,抚养费自理,那么离婚后,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的身份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继父母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双方的扶养关系自然终止,继子女与继父母也就不存在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没有继承权。

而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类似案件中,虽然亲生母亲吴娟与继父温宁离婚,但是因为继女与继父温宁仍关系良好,法院仍确认温婷有继父遗产的继承权。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吴娟与温宁结婚时,温婷尚年幼,三人共同生活,温宁与温婷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该案中,虽母亲与继父离婚,但在二人离婚后,温宁还为温婷购买了保险,温婷也曾看望温宁,且操办了温宁的后事。且两人虽是继父女关系,但温婷随继父姓,根据风俗习惯,可以认定两人关系良好,应当认定温婷有继承权。二审法院也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

(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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