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仲裁机构 简述体育纠纷仲裁的原则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王镜宇、林德韧)国家体育总局25日公布了《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和《体育仲裁规则》。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李智教授解读说,合法、规范的组织规则是体育仲裁机构独立、公正、专业运行的保障。

李智表示,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规定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组建体育仲裁委员会。以此为契机,制定《组织规则》、设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满足我国体育解纷实际需要、落实体育法要求的重要举措。《组织规则》围绕保障、提升体育仲裁机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的总体目标,对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制度、仲裁员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具体制度作出规定,是体育仲裁委员会设立与运行的重要依据,为推动建设现代化的中国体育仲裁机构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李智认为,保障体育仲裁委员会机构设置与运行独立,事关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认可度与裁决的公信力。他说:“《组织规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承袭体育法的规定,在总则中提纲挈领地规定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运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其次,强调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共同组成。再次,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置秉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分工合作组织开展仲裁活动。最后,仲裁员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聘任与解聘,依法独立处理体育纠纷,有权获得履职应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李智表示,体育仲裁委员会作为中立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理应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督促仲裁员根据法律、事实与相关规则,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决。为此,《组织规则》通过两方面的制度安排,确保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公正性。

“第一,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规范。一方面,强化仲裁员的义务,要求仲裁员依法处理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另一方面,规范仲裁员的行为,明确禁止仲裁员存在偏袒当事人、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请客送礼等十类行为,将督促仲裁员把公正履职落在实处。第二,设立监事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既对组织机构、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也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等仲裁活动展开监督。监督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仲裁员与工作人员,视情节予以惩戒,严重者予以解聘。”

李智表示,体育纠纷往往同时涉及体育问题与法律问题,专业性较强。比如,与兴奋剂有关的纠纷,即可能涉及兴奋剂检查、检测、违规认定等兴奋剂专业知识。正因如此,不断增强体育仲裁委员会的专业性,满足体育纠纷解决的需求,成为建设体育仲裁机构的重要目标。

“《组织规则》从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培训与考核制度、仲裁保障措施等三方面,着力提升体育仲裁机构的专业性。第一,提升体育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的专业性。比如,体育仲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八年以上体育或法律教学、科研和实务经历。第二,提升仲裁员的专业性,规定仲裁员培训与考核制度。仲裁员负有参加聘前培训和履职培训的义务,体育仲裁委员会依考核标准对仲裁员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仲裁员予以解聘。第三,完善专业的仲裁基础设施,保障顺利开展体育仲裁活动所需的专门场地与专业设备。”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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