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门狗工作原理 看门狗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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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是公司的保护神吗

文:牛鸿(原创)

1.公司法务到底是什么角色

今天给大家探讨的问题是公司法务在公司里到底是什么角色,什么定位?我想这个定位和角色并不在于法务人员自己怎么看,更重要是在于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怎么看。

公司的投资人、主要负责人如果没有意识到法务工作(注:现代企业很多已经将传统法务职能升级到法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四合一”的”大风控”、“大法务”格局)的专业性、重要性,如果认为总法可以随便让位领导兼个职,法务人员可有可无,法律审核只是走个形式,或者完全依赖于外部律师处理企业法务工作,那么他可能就只是把法务当成一条“看门狗”,——在他的潜意识里,法务岗位只是一个后勤支持岗位,远没有生产岗位、经营岗位重要,本身不直接创造价值,只是迫于规章制度或者上级要求设立的部门和岗位,是公司利润的消耗者!

如果法务只是一条看门狗,那么即使法务在工作中发现了风险、发现了问题还不一定能够汪几声,因为”人微言轻”。在经营优先理念根深蒂固的一些企业,有的领导看重的是企业这台战车猛踩油门能快则快,对法务这个风控、刹车部门不怎么待见。

看门狗”是个比喻,寓意法务人没有应有的地位,难以独立自主地发声,凡事得看主人脸色。但是,这样的角色和定位正确吗?

2.我国公司法务制度回顾

这里有必要回顾下我国公司法务制度发展的一些历史。我国推行公司法务制度,或者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溯源到50年代。

1955年3月28日,国务院法制局起草了《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于同年4月26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该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局的专题报告,是新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最早依据,明确了以下重要问题:(1)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名称是法律室,承担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2)法律室的性质,是协助企业负责人贯彻国家法律、法令的参谋、助手,并直接承担有关法律工作。(3)法律室的地位。“法律室在本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4)法律室的职责,包括审查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合同,参与起草法规、制度,开展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咨询,代表本企业进行诉讼与非诉讼活动,整理编撰各种法规等。

1956年2月28日司法部发出《关于法律顾问处与机关、国营企业内的法律室两者工作性质的复函》,明确法律顾问处(即现在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组织,由律协领导,在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而国营企业的法律室是在本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协助企业负责人正确贯彻法律法规和进行有关法律工作的一个专门机构。《复函》明确表示,二者性质不同,亦无相互隶属关系。

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发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实行准入制,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

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和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的要求,经过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进一步推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所出资企业的总法律顾问的任命应当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资委备案。《管理办法》还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除了可以从本企业内部产生外,还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2007年2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央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日益增大,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对中央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中央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竞争环境变化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因此,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领导,努力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要把企业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法律审核把关,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要求中央企业“切实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是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中央企业要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来抓”。随后各地方国资委也陆续出台通知,在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2013年12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出加快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70%以上,是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专业化的基本要求。各省级国资委要在监管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在规模较大、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重要子企业积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要通过出台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列入企业章程、积极纳入国资委直接管理干部序列等多种途径,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定位层级和职责落实。要采取措施鼓励法律顾问考取法律执业相关资格证书,认真组织开展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大力提升法律顾问专业化水平”。

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消。2014年8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明确“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评价办法,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拟担任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回顾这段历史,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在早在50年代国家就明确了国营企业法律室的性质、职能和地位,明确法律工作应当对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

其次如果法务人员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其他有效的法律类资格(如原律师资格、检察官、法官资格),则是法务人员具有过硬专业能力的凭证,更有机会从事高层次法务工作,如担任法务经理、部长、总法律顾问等。现在很多企业在招聘总法和法务部长、法务人员时,也明确指出持有上述资格证书的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三,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认为是这是国有企业面临日益复杂的经营环境,加强企业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举措

第四,在国有企业,法务人员尤其是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日益提升,很多企业已按国资委的要求将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列入公司章程,并明确总法律顾问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我国,除了国有企业以外,还有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企业形式,在这些企业中,设立的法务总监、首席风控官、法务经理等职位与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等职位类似。其任职条件,通常也要求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取得有关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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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认为法务只是看门狗

3.有的公司依然把法务当成看门狗

然而,直到今天,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看到有的企业仍然把法律工作交给某一个业务副总分管或让并不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兼任总法律顾问,法律室或者法务部的人素质也良莠不齐,很多企业没有专业的总法律顾问(或者风控、法务分管领导)。

不相容职务分离是内控的基本原则。如果经营业务分管领导同时负责法务工作(实际上这些领导更擅长的是可能也该业务工作),当法务部门对该领导管理的业务工作提出法律的意见和异议时,可能不但得不到支持,甚至可能被领导批评,认为在故意给他分管的业务工作挑刺,一一”吃闲饭”的法务“故作高明”、“故意装怪”。

法务部门不是对专业法务分管领导负责而是对某业务分管领导负责,这是很多企业在法务管理机制上存在的一个重大弊端。

存在这样弊端的企业,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工作是很难抓好的,迟早会出问题。

近期有个案例。某企业违规在厂区填埋固体受污染废物被环保部门发现了,环保部门明令该企业必须保持现场完好,伺机开挖检查,不得有任何破坏。但该企业董事长却紧急召集管理层相关人员研究对策,担心环保局开挖后发现数量较大追责,于是决定将固体废物连夜挖出转移意图销毁证据。此举终未逃脱环保部门的视线,报告公安部门进行侦查,找到了固废物转移掩埋的场所,该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面临依法追责。

如果企业主要领导把公司法务只是当成一条吃赏饭的看门狗,那么,当你漠视法律、轻视法务人才的时候,法律风险可能已经悄悄来到你的身边,最终付出代价的可能就是曾经不把法务当回事的你

4.法务是公司的守护神吗

答案是:优秀的公司法务、优秀的总法律顾问肯定是公司的守护神!

企业越是面临严峻的形势,越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越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越是要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各级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合规经营、依法治企的理念,不搞违法获利,不踩法律红线,不抱侥幸心理,做到违法违规“一票否决”。要牢牢把住企业决策层面的法律审核关,针对上下游一体化的合资合作项目、风险管控难度大的产融结合项目、媒体及资本市场高度关注的敏感项目等,决策时务必做好合规性审查,决不能以时间紧急、项目保密等借口跳过法律审核关。

企业要把是否发生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违法违规案件,作为检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

对于法务人员和总法律顾问而言,则要进一步提升法律专业能力。法务专职人员要进一步充实新的法律知识,加强相关领域的业务学习,尽快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努力成为法律顾问队伍中的优秀人才。

我近期审核了一家下属企业报来的房屋租赁协议,发现该项租赁期限长达数年,承租人意向开办酒店,但是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却非常简单。我立即找来承办单位人员,告诉他们,此类长期租赁合同必须考虑好房屋的维修责任分担、安全责任划分、安全设施配置以及遇到拆迁、征收等情形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如何分配补偿资金等内容。房屋虽然租出去了,但是我们对房屋仍然有安全检查、防范灾害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房屋的四至现状以及设备设施、器物必须进行清单移交。

开始有的同事不以为然,说我们以前就是签的这样简单版本。我给他举了一个案例,曾经有户企业将房屋出租给一家网吧,结果网吧户外灯箱广告处电线短路引发火灾,把网吧及周边的邻居烧得面目全非,损失了几百万元。事件发生后,关于该损失由网吧承担还是出租人承担,双方争执不休。而出租人也无法证明灯箱周围短路的电线到底是自己原有的电线短路还是网吧私拉乱接的电线短路(现场烧毁严重确实也无法查明)。

双方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出租人承担责任,这件事企业觉得很冤枉,租才收了几万元却赔出去了几百万元。我告诉同事们,如果这份租赁协议写得更细一些,对安全问题考虑更周到一些,并约定安装户外广告、转接电源等必须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之前进行了设备设施清点,在房屋出租后仍然坚持对房屋的安全情况、管线电路情况进行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那么这起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了也能够分清责任。我说服了同事,他们在我的指导下重新制订了一份内容详实,出租人、承租人责权利明确的新合同,并将房屋设备设施、器材清单、四至红线图、安全环保专项协议等作为附件列在租赁合同后面,确实花的时间比原来多了一些,但是这样签订好合同后大家就放心多了。

对法务人员抱着尊重、信任的态度,有这样工作氛围的企业是好企业。常言道“良药苦口”。如果企业的领导们、同事们理解了法务人员的细致工作是为了防范企业的风险,是为了防范经办人员、管理人员自身的职业风险,那么是不是应该给“看门狗”换个称呼叫“守护神”?

所以企业的同仁们,尊重和信任你的法务“守护神”吧,让他们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与你一起尽职尽责地守护企业的发展,守护大家的劳动成果,共创企业的美好未来

最后借用一句费尔德的名言作为本文收尾——“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同理,我认为企业法务在公司的地位高低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公司现代经营能力、治理能力高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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