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定要重视案件证据!

律师一定要重视案件证据!

前几天在外办事,遇到一位老乡。闲聊中他知道了我是律师后,同我讲了他自己亲历的一个民间借贷案子。

据他说,2020年9月有一位朋友(某公司老总),向他借款50万元交某项目投标保证金。因这位朋友是失信人员,所以叮嘱他要拿现金。

然后,他让其妻分两次从银行取现55万元,计划借50万元给朋友,自己留5万元自用。

到10月下旬,朋友要他带30万元现金到朋友公司办公室去。他去了以后,就将30万元现金交给了朋友。朋友主动说“我给你写个欠条吧”。于是,朋友当场写了个欠条给他。

欠条内容是,“今欠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叁拾万元整。今年春节前付清,特立字据为证。某某某,身份证号码和日期”。

借款到期后,他多次催收,朋友以困难为由不归还借款,但朋友没有否认欠钱的事。

后来,朋友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了。

于是,他就委托律师在某法院起诉了朋友,并向法院提交了欠条、取现凭证、催款短消息截图和现金照片等证据。

朋友委托了律师应诉,并答辩称:一是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到了现金,三是欠条的来历,是其当时遇到了一个麻烦,原告说可以帮其摆平,然后要其写了一张欠条。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虽向原告出具欠条,但未注明欠款的原因,在被告不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在被告否认收到现金的情况下,原告未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原告主张向被告出借30万元,但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而是出具了欠条,且是现金交易,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他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听完他的述说以及看过相关材料后,我问他:“你不是说对方没有否认欠钱吗,有依据吗?”

他说:“有,有双方通话录音,还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我再问:“交法院了吗?”

他说:“一审开完庭,还没来得及交,第二天就下判决了。”

我又问:“二审交了吗?”

他说:“没有。”

我还问:“为什么不交?”

他说:“二审律师信心满满的,说肯定能赢。”

说实话,我不知道这位老乡有没有隐瞒什么,仅凭现有证据确实还不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如果像老乡所讲,双方有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则本案尚有申请再审的价值。

今天,我不想多讲这个案子,只是借这个案子说明“律师一定要重视案件证据”。

一、尽可能全面收集案件证据。

像前文这个民间借贷案,虽然是个小案子,案情比较简单,但一定要尽可能多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比如,双方当事人的通话录音,应当整理成文字材料,连同录音一起提交法院。

再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哪怕是已经删除了的,也可以申请法院向腾讯公司调取,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又如,调取对方系失信人员的书证,以印证其只要现金的理由。

当然,我只是打个比方,到底有没有上述证据,也不一定。

我打这个比方的目的,就是为了说明律师一定要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能想当然地以为肯定能赢,而放松了对证据的收集。

至于如何收集证据,按相关诉讼法律规定去做即可,在此不多讲,说来话长。

关于收集证据,曾经干过侦查工作的律师确实具有优势。因为侦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二、根据现有证据正确选择法律关系。

我的一位同乡嫁在湖北某县,2016年的一天,她给我打电话说,她家翁(老公的父亲)在帮邻居上山砍树时,被倒下来的树打伤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派出所给双方做了调解,主要内容是对方先出三万元丧葬费把丧事给办了,其他赔偿问题双方再诉讼解决。她问我:“做不做这个案子?”

我说:“我只做刑事案件,这种小案子建议在当地请律师,可以节省差旅费用。”

于是,她在当地县城请了一位律师。后来听她说“官司打输了——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起诉”。

我说:“怎么可能呢?!仅凭派出所的调解协议就能够认定对方是侵权人呀!”

后来她把判决书发给我看。原来律师是以雇佣法律关系起诉的,要求雇主承担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但是律师又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雇佣关系成立。

像这个案子,只能说代理律师没有证据意识。正确的做法是,先全面收集证据,再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准确选择合适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对于这个案子来说,被害人的生命权被侵害了有法医鉴定为证,对方是侵权人有派出所的调解协议为证,如果以侵害生命权的法律关系起诉,百分之百是赢了的。为什么要选择证据不足的雇佣法律关系去起诉呢?

后来,我告诉她一审搞错了法律关系所以输了,如果变换法律关系还是有可能赢的。但是她说:“已经花了8000元律师费了,家里人对打官司失去信心了,不愿意再花钱了。”

老百姓打官司不容易,他们把案子委托给律师,那是对律师寄予了多么大的信任!

所以,律师一定要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地去做,全力以赴地去争取预期的结果,尽可能不要辜负了委托人的期望。

像这个案子,要么是律师水平太差,要么是极其不负责任,否则,怎么会把这么一个稳赢的案子输掉呢?!

三、辩护律师一定要全面、仔细地审查案件证据。

前面都在说民事案件,现在讲讲刑事案子。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辩护律师一定要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

实践中,我确实见过没有阅卷的辩护律师。我很困惑:不看卷是如何做辩护的?说几句可以适用所有刑事案件的场面话。这就是传说中的“套路辩”吧!

案件的事实来源于证据。如果不看卷,怎么知道控方起诉的案件事实是否全面、准确呢?没有全面、准确的案件事实,如何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呢?如此一来,怎么能够保证对当事人公平公正、罚当其罪呢?

关于如何阅卷,我不重复讲了。以前写过不少文章,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哪些工作?》《辩护律师如何阅卷?》《如何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等。

在我辩护的案件中,大多数是从证据中找到辩点,从而实现了预期辩护目标的。

比如,谢某某贪污受贿案,我从控方证据中找到辩点,法院将起诉书指控的15万元受贿金额减掉了;黄某某贪污受贿案中,我经过证据比对,发现指控其受贿的证据不足,法院将受贿罪(受贿30万元)去掉了,只认定了贪污罪。

又如有些案子,经过阅卷,我发现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在会见时规劝当事人认罪认罚,从而使其获得了最轻的处罚。

所以说,阅卷是辩护的基础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如果不阅卷,也许说什么都是错误的,是无法制定出合适的辩护方案的。详见《如何确定辩护方向?》。

有人说:“刑事案件不能取证。”其实,不是不能取证。

只要把握好以下三点,还是可以取证的。一是实事求是,不做假。二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辩护人向被害人取证,需要征得司法机关同意。三是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比如,取证时同步录音录像;对敏感案件、关键证据、可能有刑事风险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或者直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等。

有些案件如果能够取得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证据,辩护人无需废话,直接凭证据就可以翻盘。比如,我在办理何某某妨害公务案时,去省公路管理局调取了一个书证,直接证明执法机关系违法执法,故当事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总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对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全部都适用。其实,这句话不但适用于诉讼律师,对非诉讼律师也适用。如果没有证据支持,非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就是无源之水。

所以说,律师一定要重视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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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一定要重视案件证据!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八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

律师一定要重视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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