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1000问之0002:劳动合同该如何签?

一、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就业过程中,求职者遇到了上述情况,可以通过协商、申诉、仲裁直至诉讼的渠道要求赔偿。

(2)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

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何时生效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劳动合同即生效。如果双方对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有约定的,到达约定的时间或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劳动合同生效。

但不论劳动合同何时生效,并不直接产生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律效果。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开始为标志。

(4)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包括这几个方面:

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主要情况:如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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