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借钱不还引发诉讼追债,所产生的律师费该由谁出?

7月11日,河北青年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12348司法行政热线联合创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举行了第303期接听读者热线活动。

两个小时的时间里,二十多位读者通过热线、微信的形式在线“问法”。

活动中,民间借贷问题成为了读者关心的一个热点。

针对其中的典型事件,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的吕学伟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

协议约定借钱不还需要支付律师费、差旅费

2017年6月,李先生向周先生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双方约定按月息3%计息。借款到期如果李先生不能全额偿还借款,还应当承担周先生索要欠款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018年1月份,李先生没能如期偿还债务,周先生几次索要未果。

现在,周先生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但李先生听朋友说,有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可以主张,但共计最高不得超过年息24%的利息。周先生和李先生约定的年利息已经超过24%,并且律师费属于其他费用,周先生没有权利再向李先生索要。

周先生咨询,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利息应该怎样计算,是否可以向李先生索要律师费、差旅费。

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可在利息外获得支持

针对周先生的问题,吕学伟律师做出了如下解释。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最高利息标准可达年利率36%,但法院处理中的利息标准不得超出年利率24%。所以,如果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按照年利率最高24%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可以合并主张,也可以单独主张,但最高不得超过年息24%的利息。

但是在周先生的案件中,周先生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并不属于“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在借款合同中常见的形式有手续费、管理费等,实质都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实际支付的成本,而律师费、差旅费是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全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方为了实现、维护自己的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双方性质不同,可在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外获得支持。

■法律支持

■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王亚琼律师:13931133609

■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郭彦卫律师:13230151428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曲波

■编辑/皮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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