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手术治疗后发生并发症导致患者死亡,医方赔偿20余万元

一、手术治疗经过

患者陈某某入住被告处,1月12日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行姑息全胃切除术,术后予特级护理、抗炎、营养支持、制酸、止血等治疗,1月13日予腹腔热灌注化疗1次,1月21日腹腔引流管已拔出。1月23日陈某某呕吐淡血性液约10ml,同时感切口疼痛,急诊血常规:红细胞计数2.22*1012L,血红蛋白6.5gdl,因血库缺血,未予输血。

医疗纠纷:手术治疗后发生并发症导致患者死亡,医方赔偿20余万元

1月24日患者稍感气急,腹痛较前好转,呕吐淡血性液30ml及100ml,予心电监护,改特级护理,床边B超提示胸腹腔未见明显积液,予苏灵、思他宁止血,凝血酶原复合物200IU静滴,凝血酶冻干粉化开口服。

1月25日全腹增强CT提示1、胃癌术后改变、少量腹水;胰头周围、后腹膜及膈肌脚后方多发淋巴结转移,与前相仿;2、肝Ⅶ段下腔静脉右旁低密度结节,转移性考虑,与前相仿;肝多发囊肿,右腹部部分肠管积气;4、盆腔ct扫描未见明显占位灶:盆腔少量积液;附见两侧胸腔少量积液伴左下肺膨胀不全。予输红细胞2U。后陈某某无恶心呕吐,无腹胀腹痛,进食半流质无不适主诉,1月29日出院。

二、术后治疗经过

2016年2月3日陈某某因“胃癌根治术后20余天,左上腹痛2天”入住绍兴文理医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文理医院”)普外科,诊断:胃癌根治术后,吻合口瘘,肺部感染,脓胸,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腹腔积液,心包积液,多脏器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中度贫血,恶液质等。

2月18日食管造影CT:1、提示食管-空肠吻合口瘘,伴腹腔少量积气,周围包裹性积液,腹腔多发包裹性积液。2、两侧胸腔积液,两侧胸膜增厚。3、心包积液考虑。予相关治疗后2月24日出院。3月1日-8日及4月19日-5月21日先后两次入住文理医院诊治。陈某某于2016年5月28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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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手术的分析

临床上胃癌根治术是指彻底切除胃癌原发灶+清扫淋巴结+重建消化道,姑息性手术是指无法彻底切除胃癌原发灶或周围淋巴结,一般针对由于胃癌导致的梗阻、穿孔、出血等并发症状而作的手术。胃体与胃近端癌常行全胃切除术及食管空肠Roux-en-Y吻合,根据术前检查(胃镜及2016-1-7CT等),本例患者为贲门部进展期胃癌(即胃近端癌),故无法选择患方提出的“胃部分切除术”。

术前检查(胃镜及2016-1-7CT等)提示贲门癌累及胃底及胃体小弯侧,伴胃周、胰头周围、后腹膜及膈肌脚后方多发淋巴结转移等,而术后病理报告“胃底、胃体小弯侧及前后壁浸润溃疡型(瘤体10.5*8*1.5cm)低分化腺癌伴退变、坏死,浸润至浆膜外纤维、脂肪组织,侵犯神经,可见脉管瘤栓,累犯食管全层”及“(上切缘)粘膜固有层至肌层内见癌组织”,术后CT(2016-1-25)提示“胰头周围、后腹膜及膈肌脚后方多发淋巴结转移与前相仿”。

医方该手术并没有完全切除胃癌原发灶及淋巴结,所以施行的是姑息性全胃切除术。医方采取该手术方式合理,在化疗三次后手术,手术时机合理。根据上述客观检查,可以确定肿瘤部位(胃体贲门部)、肿瘤侵犯程度(浸入浆膜),手术方式(姑息性全胃切除术),这些内容与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一致。

四、医疗过错分析

而医方手术记录在前述三个方面记载错误,存在过错。1月23日(术后十余天),医方未进一步检查(如消化道造影)和胸腹腔引流。全胃切除术后易并发食管空肠吻合口瘘,吻合口瘘后继发的胸腹腔积液、脓胸及进展期胃癌所致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对吻合口瘘的延误诊治与患者死亡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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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决

司法鉴定建议参与度25%,故被告应对原告方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x省肿瘤医院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41.3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法律人举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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