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百岁老人去世 家属和医院对簿公堂数年 法院“副卷”疑遭泄露

陕西一位103岁老人在医院做完手术后,回家次日就去世了。老人家属认为医院在医治过程中有过错,两方多次当庭对峙,最终家属方败诉。但是家属们事后翻阅卷宗时发现,医院竟堂而皇之地在答辩状中引用了“副卷”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副卷”历来不对包括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内的外界公开。家属因此怀疑法院方面在审案过程中袒护医院,“为何他们能看到的‘副卷’,我们却看不到呢?”

医院答辩状引用法院“发回函”?

根据法院查证的事实:2011年12月2日,陕西西安103岁的老人徐益卿因急性胰腺炎到当地的西京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2月6日,西京医院对徐益卿进行了超声引导下经皮经肝胆囊置管引流术。 2011年12月8日,徐益卿带引流袋出院,第二天就在家中不幸去世。

西安百岁老人去世 家属和医院对簿公堂数年 法院“副卷”疑遭泄露

徐益卿老人

徐益卿的妻子丁某君等人作为老人近亲属,认为西京医院在为徐益卿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徐益卿死亡。而且出院协议签字还是医院冒充老人儿子签名。徐家要求西京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家属认为:2011年12月6日手术前的B超检查结果显示,病情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再进行手术已经没有必要,应选择保守治疗;但西京医院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未将患者的病情变化告知家属,且未根据患者病情及时改变医疗方案,造成患者损害,西京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西京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徐益卿老人丧失了选择保守治疗的权利,增加了死亡发生的概率,西京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出院次日就去世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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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虽然年事已高,但是依然好学

西京医院则解释:胆囊本身的大小在B超上受到切面不同,数值会有一定浮动,B超对胆囊大小的界定只能做到相对定量,最终临床决策需要由临床医师综合判断,因此其医院手术时机选择不存在问题。《医患协议》上的签字均为徐益卿的家属所签,死者妻子丁某君一方并未在一审中申请笔迹鉴定,没有提交鉴定申请书,自行放弃了举证的权利;根据《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5条“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省司法行政部门编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陕西省司法厅编入名册的鉴定机构中,均为陕西省内鉴定中心,因此本案应在本地鉴定中心鉴定,家属方申请异地鉴定不具备法定事由。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再次二审,徐益卿家属皆败诉。2020年3月20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又驳回了徐益卿家属的再审申请。

2021年8月17日,徐益卿儿子徐先生告诉开屏新闻记者,这些年来,家属们一直对法院判决不满,有次他闲来无事,在翻阅案卷时发现一个秘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的“副卷”内容疑似遭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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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益卿老人过百岁生日请100位农民工吃饭

在西安市新城区法院第二次一审中,作为被告的西京医院在其答辩状中提到,“二审法院在将本案发回的函上写到:根据《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西京医院的这份答辩状认为,西安市中级法院“发回的函”意见错误。该答辩状落款时间是2018年4月3日,落款人为西京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谢某某。

徐先生说,他在新闻上看到过,上级法院的“发回函”是保密件,属于大家所常说的“副卷”内容,历来不对包括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内的外界公开。“我看不到这个‘发回函’,西京医院咋能看到了?”

为此,徐先生将这种反常的事情,向新城区法院纪检组举报,他认为是新城区法院向医院方泄露了“副卷”,可能直接导致了家属方最终在官司中败诉。

法学专家:这种行为属于“泄密”

事件最大的疑点是,法院到底有没有通过泄露“副卷”内容的方式,在审案过程中偏袒某一方。

2021年8月18日,开屏新闻记者致电西京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谢某某,询问他在答辩状上引用西安市中级法院“发回函”内容一事,但谢某某拒绝了采访。

徐先生亦曾向新城区法院纪检组投诉。新城区法院纪检组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告诉他,经了解,西京医院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告诉他们,这是他们打官司的一种策略。但对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发回函”是否确有相关内容,王姓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答。

西安百岁老人去世 家属和医院对簿公堂数年 法院“副卷”疑遭泄露

徐益卿夫妇和当地老年公寓老人一起过寿

一位某基层法院的退休法官曾长期担任民事审判庭庭长。据她介绍,上级法院如果将案件发回重审,一般将《民事裁定书》和“发回函”一并送往下级法院,法官应该将裁定书和“发回函”分开保存。因为裁定书是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复制翻拍的,不属于保密的范围;而“发回函”则不能给当事人及双方律师看。

该法官说,“发回函”是上级法院指导办案的建议,审理的法官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现实中,‘发回函’对于下级法官办案的约束越来越小”。她多次强调:“这是保密件,坚决不能泄露给当事人,这属于我们常说的‘副卷’内容之一。”

著名民事诉讼法专家、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董少谋教授介绍,他见到过“发回函”,这是大家通常说的“副卷”材料之一,记录了上级法院关于案件办理的一些意见,是不能向当事人以及双方律师透露的。

董少谋说,这种函也叫“指导函”,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上一般只写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在指导函上就会解释为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2015年开始,已经不要求再出具这种函了,因为法院要求将这种理由直接写进裁定书。”

他还指出,“副卷”制度在近些年饱受诟病,法律界呼吁取消的声音很大,但只要制度尚未取消,就仍然要严格遵循保密规定。

开屏新闻记者 铁啸 实习生 谷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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