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身患疾病久治不愈的另一方能否起诉要求离婚?

【法律要点】

夫妻一方身患疾病后,久治不愈,无法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另一方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患病方因治病导致经济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

夫妻一方身患疾病久治不愈的另一方能否起诉要求离婚?

【基本案情】

2004年上半年,郭某与焦某开始谈婚;2005年12月2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9月22日,婚生女孩焦甲。

2009年2月,焦某因交通事故受刺激疾症,分别于2010年3月至5月、2012年2月至5月、2012年10月至2003年4月、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四次在医院治疗,回家后服药治疗,用去医疗费29 402.75元。

郭某从2010年起断续外出务工,2012年下半年回焦某家一趟,此后一直在外务工。

2014年2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不支持郭某的离婚诉请。此后郭某继续外出务工,双方无任何往来。

2015年,郭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准予郭某与焦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焦甲由焦某抚养。郭某每月负担焦甲抚养费300元。此款从判决生效之月起给付,在每年的元月底前付清上年度的抚养费。焦甲的教育费由郭某负担一半,郭某按焦某交纳学费的票据支付一半。三、由郭某负担焦某治病费用10 000元。四、由郭某给予焦某一次性经济帮助20 000元。三、四两项合计30 000元,限郭某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支付10 000元,12个月内支付10 000元,余款10 000元在18个月内付清。

【按例说法】

郭某、焦某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自焦某身患疾病后,焦某久治不愈,无法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郭某诉请与焦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郭某、焦某均强烈要求抚养婚生小孩,法庭认为目前焦某有一定的自理能力,小孩由焦某抚养更有利于焦某身体的康复,故婚生小孩由焦某抚养更合适些。

焦某因患病用去医疗费29 402.75元属实,但焦某主张这些费用已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郭某予以承担,焦某未向法庭提供足以认定的证据,其要求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这些医疗费作为郭某、焦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开支,由郭某负担部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焦某因治病导致经济困难,要求郭某给予经济帮助具有法律根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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