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该要了解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

羁押

是指在判决尚未作出前,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推进,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伤害社会或者脱逃,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与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同,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逮捕、拘留以后,依附于拘留、逮捕这种强制措施上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保障人权,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大幅度降低羁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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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什么时候申请合适?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一般要选择在案件基本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侦查机关尚未决定提请批准逮捕之前提交。

Ø 一般刑事案件,刑拘期限是七天,因此在刑拘后的第三、四天就可以向侦查机关 提出来。

Ø 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刑拘期限为三十日的,律师可以在刑拘后的第二十五天的这个时点提出来。

Ø 如果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刑拘期限为十四天,可以在刑拘后的第六至七天提出来。

Ø 对于暂时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具备取保候审条件之后及时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流程: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出具意见。具体可参考以下流程图:

你应该要了解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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