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采伐本人所有林木,数量巨大 法院:滥伐林木罪!

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的保护,对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权、采伐作业、培育种植、分类经营管理活动和主管机关的职权,以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盗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

任意采伐本人所有林木,数量巨大 法院: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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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乔某某、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案

【案情简介】2016年4月,青岛市城阳区某委员会申请并办理了社区7号小班区域内204棵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社区委员会决定由被告人王某某对该区域树木进行采伐,王某某联系朱某某负责采伐。王某某、朱某某在明知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和数量的情况下,超出规定的范围、数量滥伐树木186棵,还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8号小班区域31棵树木盗伐。经林业局鉴定,被滥伐186棵树木材积量为43.12立方米,被盗伐31棵树木材积量为6.82立方米。2017年6、7月,被告人乔某某、付某某夫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将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北岔河村养殖场内的199棵树木卖给被告人朱某某,乔某某与朱某某具体联系采伐事宜,朱某某雇佣工人伐树,付某某收取卖树款。经林业局鉴定,被滥伐199棵树木立木材积量为60.4848立方米。因朱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其中止审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均应惩处。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认罪、悔罪等情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部分被告人具有滥伐、盗伐林木行为,数量巨大,构成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典型案例。根据《森林法》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采伐归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乔某某、付某某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本人林木,王某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采伐本单位所有林木,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其中,王某某还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不属于本单位所有的林木,侵害了他人利益,构成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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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展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案

【案情简介】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展某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冒充树的主人将栽种在新泰市新甫街道办事处新安路西周桥西路南的被害人徐某某的杨树卖给他人,伐树人李某某砍伐1.3538立方米后因怀疑树主真实性未继续采伐,被伐树木退还给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展某某分得赃款2 000元。2015年阴历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展某某冒充树的主人将栽种在新泰市新甫街道西周南村北山附近的四名被害人的杨树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该批树木采伐。几天后,被告人展某某又冒充树的主人将栽种在新泰市新甫街道下西峪村的四名被害人的杨树卖给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采伐该批树木,期间被人发现后报警,所砍伐树木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在采伐现场被带回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两次共计采伐林木69.9立方米,共计支付被告人展某某14 500元。经鉴定被伐树木总价值48 930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数额巨大,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累犯、认罪态度等不同情节,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六千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明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砍伐他人林木并买卖,数量巨大,买卖林木双方分别构成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展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林木为目的,多次冒充他人名义将他人所有的林木售予被告人王某某砍伐,构成盗伐林木罪。法律规定,盗伐林木的“数量巨大”以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为起点,展某某盗伐林木70余立方米,属于数量巨大,按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购买且采伐他人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法律规定,滥伐林木的“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为起点,王某某滥伐林木69.9立方米,属于数量巨大,按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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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擅自将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武德村他人所有的杨树共计109株分别售予他人采伐。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共计27.12立方米,价值共计10 847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以惩处。综合考虑刘某某具有的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荣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立木蓄积达27.12立方米的杨树售予他人砍伐,盗伐林木数量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署量刑具结书,法院依法对其在法定刑限度以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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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刑三庭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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