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提醒】农村宅基地房屋几种常见邻里纠纷,看看法律怎么规定的?

【检察提醒】农村宅基地房屋几种常见邻里纠纷,看看法律怎么规定的?

在农村我们会经常遇到邻里纠纷问题,其中大部分都是在宅基地房屋的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邻里纠纷更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真是剪不断理还乱。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农村宅基地房屋引发邻里纠纷时,我国相关法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检察提醒】农村宅基地房屋几种常见邻里纠纷,看看法律怎么规定的?

纠纷一:邻居建房影响到自家通风采光,责任在谁?

案 例:

前年,村民老A在自家宅基地上紧邻自家宅基线建了一栋三层小楼,而且宅基地使用四至范围也很清楚,没有占用到邻居们家的宅基地。

老A家东边紧邻着老B家,去年老B也在自家后院新建了钢构房。由于老A家在建房时并不知道邻居老B要建房,因此当时也没有给老B预留下通风采光的空间。直到老B家钢构房建好之后,老A却发现不但自家通风受到了影响,而且自家的窗户也推不开了。于是老A找老B理论,要求老B拆除影响其通风采光和窗户堵塞的部门墙体。

结果老B却认为,自家建房又没建到老A家的宅基地上,在自己家宅基地上建房想怎么建就怎么建,想建多高就建多高。说影响老A家开窗和采光,那时老A家建房太高了、太满了,丝毫没给自己留下采光位置。双方僵持不下,于是老A将老B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其房屋通风采光和正常使用的权利。 【检察提醒】农村宅基地房屋几种常见邻里纠纷,看看法律怎么规定的?

对于此类纠纷,在相关法律和法规上,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因此我们在建房时,应当给予相邻人通风、采光和通行等的便利,尤其是后来建房者更需要考虑到,以避免出现邻里纠纷。案例中老A家建房在前,紧邻他家宅基线建房,自己本来就没有预先给自己通风、采光保留足够的空间。另一方面,老B家建房在后,明知他新建的钢构房会影响老A家通风采光受阻还强行建造。

最后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意见是:老B应将堵塞老A窗户的部分墙体进行拆除,同时要保留够适当的距离以确保老A家的通风透光。但是老A家通风采光受到影响,足量沿着宅基线建房,没有考虑给自己留够空间,自家也有责任。但是老B家建房在后,对于拆除阻挡部分以及拆后重建所产生的的费用,两家都应按比例承担。考虑到老B建房在后,对结果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最终承担60%的责任。

纠纷二:邻居建房,邻里两家出入口堵成“单行道”,能要求拆除吗?

案 例:

村民小C家房屋的后门紧邻着村路出入口,邻居小D占用了部分出口道路砌墙搭置起了门架和挡雨棚,这种行为使得两家共用的出入口出行出现了严重受阻。双方也是协商未果,小C将小D告上了法庭,要求小D拆除阻挡出入口的建筑,恢复出入口原状。而小D则认为此处只是小C家后门,其大门出门就是村中主干道,因此产生纠纷的通道并不是他家生产生活的必经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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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类影响邻里道路出行的纠纷,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法律条款中的“必须”二字,假如小C家只有后门这一条出口,那么小D应该无条件拆除新建的围墙。但是案例中小C家还有一处出口,而且是主路出口,那么案例中的“非必须”出入口纠纷又该怎么解决呢?邻里相邻通行权利的主张必须是必经通道为前提,如果还有其它道路可以通行,则相邻双方就没有权再主张相邻的通行权。

因此案例中小C的房屋是后门出入口,并不是生产生活必经通道,因此小C的主张没有被法院支持。

纠纷三:邻居建房,造成邻居家住房墙体开裂、地面沉降,如何解决?

案 例:

去年小E对自家房屋进行翻建,由于计划建房较高,因此地基挖得也深一些,达到四米。然而就在建设的过程中,邻居小F家中房屋的墙面出现开裂,地面也有不同程度的沉降。小F也是找小E理论,结果问题没有解决,反而到了大打出手的地步。于是小F将小E告上了法庭,要求小F对自家墙体开裂和地面沉降等破坏进行修复。而小E确认为是小F家出现此类问题是由于年久失修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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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295条明确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案例中在小E房屋重建过程中,小F家的墙体开裂,地面出现沉降等情况,经司法鉴定确实是由于小E家地基开挖时施工造成的,是导致小F家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因此根据损伤程度,判定小E支付给小F家墙体修复所需的费用。

纠纷四:村民建房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谁担?

案 例

村民小G家计划在老宅上翻建一栋三层小楼,于是找到村里的邻居工匠小H,与其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将小G家建房任务交付给工匠小H,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工匠小H又雇佣了小K做小工。然而小K在施工中不小心从二层脚手架上坠落砸伤了路过的小Q。因此小Q将小G、小H和小K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据查明,工匠小H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未搭置安全防护网,小K也未系安全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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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村民自建房,我国也有详细的规定:

对于农村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自建房,我国建筑法规定,房主需要聘请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团队,不准选用无资质施工团队,否则将承担选任过失的责任。

而对于农村两层(含两层)以下的底层农房,可以选用一般工匠人员承揽施工,但如果是包工包料的,如非房主指定或指示下所产生的过失将有承包者承担;如果包工不包料,房主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发挥主要指挥、监督和管理作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过失由房东承担,如果施工人员受到伤害的,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中,小G盖三层楼房,本应将承建任务交付与有专业施工资质的团队,但是却交付给无相应资质的工匠小H。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小H承包施工任务属实,是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者,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了人身伤害,因此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房东小G将施工交付给不具备资质的工匠,选任过失,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对于小工小K施工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不搭建安全防护网,不系安全绳,由于自己操作不规范导致意外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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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 农人解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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