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之诉讼主体——不是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一)

很多朋友在平时生活中都遇到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呢?下面,东周君就结合一个真实的案例给大家进行讲解:

行政诉讼之诉讼主体——不是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一)

赵某于2015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商品房属于一套价值较高的景观房。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该市规划局2013年9月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赵某所买的房屋前面是一片视野开阔的绿地,这也正是赵某入手购买此套房屋的前提条件。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开发商在赵某所购买房屋的前方又开始施工建设新的商品房。该商品房将赵某等业主的房屋景观完全挡住,并且还影响到了采光问题。赵某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前去阻止施工,开发商却拿出了开发商在2016年颁发的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允许开发商将赵某等人楼房前方的绿地景观改建为新的商品房。如果该规划变为现实,赵某等人的房屋价值将会大打折扣,并且严重背离了其购买房屋的初衷。

赵某等人在得知了事情的真相之后,先后进行了行政复议以及联名信访等行为,但是都收效甚微,随后赵某迫不得已提起了行政诉讼。

下面,东周君就本案涉及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总结与解答。

一、赵某是否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呢?

答案是可以提起诉讼。这在司法实践还是学理上都属于一个疑难杂症。因为赵某不是行政相对人,他只能称为“利害关系人”,即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到了赵某的切身利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赵某在购买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是该商品房属于景观房,具有较好的视野享受,但是市规划局在作出新的规划许可之后,导致赵某的相邻权受损,甚至损害采光、通风。因此,赵某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但是本案存在一个争议点。一些人否认赵某单独一个人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就算业主委员会拒绝诉讼,也应当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诉讼,赵某一人以利害关系人为由提起诉讼是错误的。但是东周君认为,法律应当维护的是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赵某符合利害关系人的要求,那么为何还要以司法解释否认其原告资格呢。好在司法实践也支持了东周君的看法。

二、那么,在生活中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呢?

是不是只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与自己有关,自己就是“利害关系人”,享有起诉权了呢?当然不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前五条是对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属于兜底条款,除非十分特殊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适用。

综上,《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都对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做出了相关规定,希望东周君的这篇文章能够帮助您解决相应的困惑。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欢迎您联系我们,关注东周,做你身边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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