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印章迎来大变化

重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印章迎来大变化

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构建全国统一市场制度规则,统筹活力与秩序,更好地规范服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第82号令,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名称将带“尾巴”,须在营业执照的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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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印章网综合多方消息研判,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同时结合《办法》第二十八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的要求,极可能自2023年10月1日起,凡是营业执照上名称中标明企业类型的,其刻制的印章中也将包括企业类型,如:重庆XX中心(个人独资)、渝北区XX五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等,样章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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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颁布,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将产生重大影响,不论是营业执照还是印章,都将清楚标明企业类型。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解读可知,标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类型,可以使公众明辨经营主体的类型,避免使公众误以为是其他组织形式,尤其是在名称中使用“部”、“院”、“中心”等字样的主体,极易使公众与非营利性组织混淆,难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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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执行后,2023年10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营业执照名称一栏将明确标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类型,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有限合伙)”等字样。那么,2023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如发生变更登记,是否会在营业执照的名称一栏强制标明类型呢?

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解答,对于存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指2023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企业),对经营范围、住所等事项进行变更登记的,其营业执照名称一栏不会被强制加上企业类型,若需对名称的字号或行业进行变更登记,则会在名称中加上企业类型。如:名称变更登记前,原名称是“重庆张三科技中心”,变更后则是“重庆张三服务中心(个人独资)”,即因名称中的字号发生变化,就须标明“(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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